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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双创人才申报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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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创新人才一般应具 有博士学位(文化创新类、高技能创新类可适当放宽),其中境 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A 类专家或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1965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其 中取得发达国家医师执业资格卫生创新人才、境外引进的高技能 创新人才可放宽至 65 周岁(1955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 。 3.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 5 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 有 2 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 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 业绩。 4.申报人应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引进到我省创新创业,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 3 年。 5.申报企业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工商、税务和社 保等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有 2 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 励的除外)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6.创新人才从到江苏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 均不少于 1 万元(事业单位可放宽至 8000 元),以申报单位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全职人才提供银行流 水,非全职人才提供工资发放单或银行流水)为准,入选后至考 核验收结束,薪酬不得降低,且须连续提供不少于 3 年的上述证 明材料(申领经费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优先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 的人才,全职引进人才,已获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 园区人才计划支持的人才。 7.对全职引进特别优秀的创业类、企业创新类人才(创业 类已获得地方较大资助、创新类薪酬较高,预期有非常突出的创 新创业成效),可不受年龄、学历学位限制破格申报推荐。对特 别优秀的外籍创业人才,在任职、代持股上可破格申报推荐。破 格推荐需经设区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 列入重点推荐名单。 8.各地各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中,35 周岁以下(1985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要有一定比例。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35 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力争全省达到 30%左右。 9.获得过省“双创人才”“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 资助的人才不得申报;在我省获得过国家重大人才工程 A 类、 省“双创团队”“双创博士”以及我省地方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 均不得异地申报(退出原入选的引才计划且资助资金已返还当地 财政的除外);不得与 2020 年省“双创博士”同时申报。 二、分类条件 各类人选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 件。 1.创业类 (1)申报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 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 实践经验。 (2)创办企业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注册成立,申报人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等职务,不包括监事,同时已在工商信息系统中备案)。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在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 货币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实缴) , 且本人实缴货币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 30%(注册 资本超过 1000 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 2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 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 。 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 (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 申报人在申报企业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 200 万元(申报人在持股 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 ,占股不少于 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 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元的,不少于 20%;注册资本超 过 5000 万元的,不少于 10%) 。对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实缴资本 认定期限放宽至申报截止时间(仅限今年)。入选后至考核验收 结束,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 自然人出资的按 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 50%计算;股权占 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原则上不认可代持股关系(外籍人才可由配偶代持;如外籍 人才的配偶同为外籍,也可由外籍人才的中国籍父母或子女代持。 上述特殊情况代持的,须提供双方关系证明、股权代持公证书) 。 (4)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 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 预期经济效益。企业原则上位于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园 (服务中心)等载体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税收、社保、就业贡献大的人才,企业 已有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 2.企业创新类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 核心技术,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工作业绩突出、 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由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 选者、省“双创人才”、省“333 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 省“产业教授”创办;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③拥有企业院士工 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 术中心、 工程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④ 获得过省以上部门或市、县(市、区) 、园区引才计划资助 30 万 元以上的企业。 (3)境外引进人才要求是全职引进。来自国内其他省区市 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部 门出具证明“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作为柔性 引进人才申报。 优先支持:企业高薪聘用和全职引进的人才。 3.高校创新类 (1)我省高校(含职业技术学院)全职引进的优秀人才, 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 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 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 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4.科研院所创新类 (1)我省科研院所(含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引进的 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发达 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 (2)获得国内外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 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 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5.卫生创新类 (1)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民办医院)全职引进的优 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 于教授(发达国家可放宽至副教授)职务,或现(曾)任国内省 级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取得国外医师执业资 格。 (2)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掌握重大疾病预防与诊治关键 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发明专利或填补国 内空白的临床技术人才。 (3)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 5 年在本学科领域权威刊 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6.文化创新类 (1)我省文化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包括 文化创业以及党校或高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传播、文化艺 术、文化科技、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 (2)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哲学社会 科学、新闻出版、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创新类应具有正高级 职称,文化艺术类可放宽至副高级职称。 (3)获得过省级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要奖项。 7.高技能创新类 (1)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 或境外引进的具有同等技能水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出具证明) 的技能人才。 (2)具有 5 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 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3)国内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 少于 3 年,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 3 年且每年不少于 6 个月。 (4)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中华技 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政 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②“省级技能大 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大型企业(集团)“首 席技师”或“技能专家”;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 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④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要求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 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5)引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上年度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工业企业;②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③省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④高等 职业技术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⑤部、省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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