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长理工大科[2008]4号).doc
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试 行) 总 则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提高我校科技整体实力,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计 财处等部门进行,各类科技奖励经费下拨到各院(部),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科研 和学科建设具体情况制定分配细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章 第三条 科技项目奖励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 级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和研究津贴补助。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 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全国教育规划课题、省部级基金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具体 标准见表 1。 配套研究资助分两次实施,各占配套资助额的 50%。第一次配套为项目的年度 (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对已拨入的经费给 予 50%配套资助;第二次配套为项目结题后, 对研究成果符合《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 目配套资助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另外 50%配套资助。所有配套经费均按校基 金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表1 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 配套研究 项 目 类 别 资助额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 973 计划项目(进校经费≥1500 万元)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划课题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 40 万元的按 1:1 配套,大 于 40 万元的按 40 万元 配套 课题组 研究津贴 10 万元/年, 根据合同规 定确定发放 年限 -1- (进校经费≥1000 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 30 万元的按 1:1 配套,大 于 30 万元的按 30 万元 配套 6 万元/年, 根据合同规 定确定发放 年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 20 包括在面上项目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 万元的按 1:1 配套,大 国防重点预研项目 于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 配套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划课题 (进校经费<300 万元) 4 万元/年, 根据合同规 定确定发放 年限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国家 973 计划项目(进校经费<1500 万元)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 863 计划课题 (300 万元≤进校经费<1000 万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 6 万 元的按 1:1 配套, 大于 6 万元的按 6 万元配套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 无 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项目进校经费小于 4 万 元的按 1:1 配套, 大于 4 无 万元的按 4 万元配套 注:1. 配套研究资助按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 费。 2.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 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才能对已拨入的经费给予第一次配套资助。否则不能给予 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 配套资助和补发课题组研究津贴。 3. 项目结题后,学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对研究成果符合 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第二次配套资助。 4. 表 1 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 位通报批评、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 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 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 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 1 中科研项目的,学校只给第二次配套资助,项目组不 享受研究津贴。 省部级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 (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 第三章 第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 2 和表 3。 表2 自然科学成果奖励标准 -2- 序 成 果 类 别 号 奖 金 (万元)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500 2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奖、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200 3 4 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奖、技术发明 奖二等奖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包括国家科技部准 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100 对等 奖励 备注 80 %作为科研经费用于课题 组开展科学研究(按校基金项 目经费拨付);20%作为津贴 一次性发放。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低于 5、 2、1 万元的,则按 5、2、1 万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注:获得表 2 中自然科学成果的项目,必须以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奖金额按学校排名 顺序发放,即在表 2 奖金基础上乘以 1/N 的系数,N 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 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表3 序 号 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 奖 金 成 果 类 别 (万元)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国高 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 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1 2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 (五年一届) 3 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文化部、 教育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展; 世界包装组织(WPO)主办的设计展 4 序 号 成 果 类 别 5 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单项 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 星” ) 6 一等奖 15 二等奖 8 三等奖 4 一等奖 5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金奖 5 银奖 2 铜奖 1 金奖 2 银奖 1 铜奖 0.5 奖 金 (万元) 金奖 0.8 银奖 0.3 铜奖 0.1 艺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 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 备注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大于 15、8、4 万元的, 则按对等奖励, 一次性 发放。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大于 5、2、1 万元的, 则按对等奖励, 一次性 发放。 一次性发放 备注 一次性发放 0.5 注:获得表 3 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的项目,奖金额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发放, -3- 即在表 3 奖金基础上乘以 1/N 的系数,N 为我校获奖人员最高排名,同一项目不予 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 第四章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其论文在国内外 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标准 见表 4、表 5。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发表奖和收录奖不 重复计奖,奖金一次性发放。 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 研究生、博士后)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 成果。我校人员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 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和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表4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奖 金 (万元/篇) 1 《SCIENCE》、 《NATURE》 20.0 2 《中国社会科学》 5.0 3 中文权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论文 CSCD、CSSCI 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见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 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来源期刊目录,以统计 时最新目录为准),不包括增刊和电子版。 0.25 4 5 《美术研究》 、 《装饰》、《艺术与设计》 、《书法》。 序号 6 7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定期召开的学术年会上交流的学术论文(公 开出版) 在不定期召开的一般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国内 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收集论文(公开出版)。 表5 奖 金 (万元/篇) 0.1 0.03 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 论 文 类 别 号 1 0.15 《SCI》 、 《SSCI》 、《A&HC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 奖金 (万元/篇) 1.3 -4- 《SCI》 、 《SSCI》 、《A&HCI》收录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以学校发 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SCI》 、 《SSCI》 、《A&HC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包括外文版)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2 1.1 1.0 《SCI》 、 《SSCI》 、《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 0.5 《E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 0.9 《EI》收录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0.8 《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 0.7 《EI》收录的会议论文 0.4 《ISTP》 、 《ISSHP》收录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 3 文、《新华文摘》观点摘录的论文 第五章 第六条 0.2 学术著作奖励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 1. 学术著作: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包括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 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艺术作品集须 5 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 作品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 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等以上奖励。 奖励标准:20 万字以下,1.5 万元/部; 20 万字及以上的,2.0 万元/部。 2. 专业技术书籍:应正式出版(有书刊号) 。 奖励标准:0.2 万元/部。 第六章 第七条 专利奖励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 标准为: 1. 发明专利:3 万元/项; 2. 实用新型专利:0.6 万元/项; 3. 外观设计专利:0.3 万元/项; 4. 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3 万元/项; -5- 5. 对获得国家、省(部)、市优秀专利金奖、优秀奖、优秀发明人的给予对等奖 励; 6.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奖励:50 元/项。 注:我校与校外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专利,奖金乘以 1/N 的系数,N 为 专利权人数。 第七章 第八条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新增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奖励标准 1. 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 万元/个; 2. 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0 万元/个; 3. 新增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重点学科:5 万元/个; 4. 新增其他省部级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 万元/个; 5. 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 万元/个。 注:对建设期满后验收(评估)未获通过的学校将追回奖励经费。 第八章 第九条 学位点建设奖励 新增的硕士点、博士点奖励标准 1. 新增二级学科硕士点:2 万元/个; 2. 新增一级学科硕士点:5 万元/个; 3. 新增二级学科博士点:8 万元/个; 4. 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15 万元/个。 注:对于同时申报一、二级学科学位点的情况,一级学科学位点和二级学科学位 点都获得通过的,同时给予奖励;而二级学科学位点申报未获通过或没有申报材料的, 不予奖励。 第九章 第十条 附 则 我校所有科技人员须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经查实存在造假、 剽窃等不端行为的成果、论文,取消所得奖励,并对当事人另予处罚。 -6- 第十一条 具体操作 1. 奖励一般在当年底统计,次年第一季度执行; 2. 由科技处以院(部)为单位造表,计财处下拨,各院(部)具体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