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食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低值易耗品损坏.pdf
北京农学院都市农业食品加工与食品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低值易耗品 损坏、赔偿办法 为了培养学生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素质和实验操作规范 化,特制定实验室玻璃器皿等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各实验室严格执行,并作 好赔偿记录。 1. 因主观原因造成玻璃仪器等低值易耗品的损坏、遗失,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 以赔偿。 1.1 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 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而造成损坏者; 1.2 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者; 1.3 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先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 事故者; 1.4 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而损坏器材者; 1.5 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 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 2. 丢失、损坏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并据实登记损 失情况。实验室及系主管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于赔偿、部分赔偿、全额 赔偿)。 3. 损坏、丢失的玻璃器皿等低值易耗品的原价低于 100 元(含 100 元)人民币,应按原价 的 100%赔偿或自行购买一新仪器作为赔偿。原价高于 100 元,赔偿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