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复旦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pdf
复旦大学办公室文件 通知 校通字〔2022〕4 号 总第 1630 期 关于转发《复旦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科研机构,各附属医院,各部处,各单位: 经 2021 年 12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 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复旦大学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24 日 — 1 — 复旦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 (2021 年 12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园区 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生活园区(以下称“园区” ),是指 学校为学生生活、居住提供基本生活场所和设施的校园指定区 域。 第三条 学校对园区进行管理,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并且根 据自身条件不断改善管理服务水平和生活设施。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园区的秩序,共同建设园区的学习、生 活环境,积极参与园区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在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园区重大事 项,管理园区日常事务。 学校为园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助园区 管理委员会完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 第五条 申请入住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复旦大学学籍,是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 — 2 — 向就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 生或者专项计划招录的研究生; (二)了解并承诺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交纳首期住宿费用; (四)近三年内未被园区管理委员会勒令退宿。 第六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批 准入住的学生发出入住通知后,应当登记造册。学生可以到入 住通知指定的地点领取钥匙或者门卡。 学生入住园区时,应当检查宿舍内的各类设施设备,确认 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发现设施设 备缺损的,应当立即向园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告。 第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者注销学籍的,应当退宿。 学生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宿。 学生被园区管理委员会勒令退宿的,应当退宿。 第八条 学生退宿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检查宿舍内的各 类设施设备,清算住宿费用和电费、水费交纳情况。学生使用 不当造成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照价赔偿。学生欠交住宿费用、 电费、水费的,应当补交;学生多交住宿费用、电费、水费的, 应当退还。 学生退宿时应当交还宿舍钥匙或者门卡。 第九条 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注销 登记并出具证明。 — 3 —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园区居住期间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 布的标准交纳住宿费用,并且按照学校规定交纳电费、水费。 第十一条 学生交纳住宿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学校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十二条 学生入住园区后,发现园区设施设备缺损的,应 当及时向园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修,园区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响应。学生使用 不当造成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园区内使用的电器产品的标准应当符合 消防安全的要求。 学生在园区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敷设、维护保养、检 测其线路,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及时打扫宿舍、依规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维护和保持宿舍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学生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 以更换宿舍。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统筹,指 定其更换宿舍。 学生更换宿舍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变更住宿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园区内散发传单或者张贴、悬挂、展示海 报、展板、横幅、条幅、标语的,应当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或者 — 4 — 保卫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园区内开展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向保卫处 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方可组织。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配合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学校为园区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园区实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园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二)调换、拆解、改装、损毁、强占、挪用园区设施设 备,干扰园区设施设备运行; (三)擅自使用明火;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制造、储存、使用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 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七)除空调、饮水机外,使用加温设备或者额定功率大 于四百五十瓦的电器; (八)使用宿舍楼内的电力设施为电动车辆电瓶充电; (九)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 具;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一)侵占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 (十二)在指定场所外停放车辆; — 5 — (十三)擅自配制宿舍钥匙、门禁卡; (十四)留宿他人、在他人宿舍留宿或者将宿舍、床位出 借、出租给他人; (十五)排放环境噪声、光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物,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十六)在室内和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吸烟; (十七)随地吐痰、便溺; (十八)任意弃置垃圾; (十九)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二十)擅自在园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以及树木 上涂写、刻画; (二十一)饲养、遗弃、虐待动物; (二十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 为。 前款所称留宿,是指晚二十三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宿舍内接 待非本宿舍成员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园区规章制度,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 据不同情况,予以口头批评、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 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园区规章制度,扰乱园区秩序,受到 — 6 — 二次以上书面警示、一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一次以上纪律处分 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勒令退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与学校订立住宿协议的单位派遣来校交流 访问人员和其他经学校同意住宿的人员入住园区,参照本办法 进行管理。住宿协议同本办法有不同约定的,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复旦大学学 生生活园区住宿管理条例(试行) 》同时废止。 — 7 — 学校办公室 — 8 — 2022 年 2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