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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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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doc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市科技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 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审批、组织 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具体包括:负责征集全市农业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需求,制定和发布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 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合同、监理与验收;上报项目 备案建议和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市财政局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即市级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核批复文件下达拨付农转补助资金总额给 县级,县级财政做好项目与资金衔接工作,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 上,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旨在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 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 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 术。 1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业科技成果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 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 果与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 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与技术; (五)其它需要转化的成果与技术。 第六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 或国务院部门、省(区、市)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项目单 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或属于引进但需要熟化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七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 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 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技术水平高,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有较大应用潜力或良好市 场开发前景。 2 第八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象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 学研联合承担项目,鼓励科技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 股、科技创业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 第九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推动或从事农业 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与能力,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 第十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资助 总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其余资金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 小型仪器设备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 广服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 支出。 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 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 化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 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 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 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 确定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会同财政部门 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 同书,项目合同书做为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 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 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4】31 号)执行。县级 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农转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进行专项审计,与 市科技局对农转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批同时进行,审计费列入市级财政 支出。 第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科技局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监理。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 项目承担单位须交回项目资金。 4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批 复,并且与县级财政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相一致。因违反有关政 策法规和项目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 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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