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 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 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