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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建大科发[201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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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科发〔2016〕3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2 月 25 日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6 年 2 月 25 日 - 1 - 北京建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 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 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1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 意见》(教技[2012]14 号)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 政府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企事业单位委托、政府间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海外科技合作项目等。其中,经费来源性质 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我校为项目的依托单位或合作 单位,统称为“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项目, 统称为“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横向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下同)执行,并纳入学 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部)、独立研究机 构、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三级管理。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与承担科研项目的 相关学院共同负管理责任。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科研 - 2 - 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和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包 括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及学院 (部)、独立研究机构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为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人 力、物力、时间等条件,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 管理,与科技处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 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科技处总体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 职责是: (1)负责将科研项目申请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各学院,安排 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 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2)加强组织协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有效整 合学校科研资源,在各学院积极配合的基础上,做好我校相关项 目的遴选和推荐工作,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 (3)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 责是: (1)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 - 3 - 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2)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负责审核申请 人的申报资格、个人信息等,对于涉及合作单位的项目申请,学 院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合作单位的资质等说明材料进行审核 把关,将本单位的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科技处。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的申请指南及具体要求,认真选题, 按学院具体时间安排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 (2)如项目申报涉及其他合作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向所在 院系提交合作单位资质、履行合作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利 益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材料。 (3)我校科研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及 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离退休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 科研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 离退休返聘科研人员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纵向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通知相关学院及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的要 求以及学校的管理规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包括 项目或课题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实施方案等,下同)的签 - 4 - 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书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 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要求,通过学院向科技处及时提交 项目合同书等正本书面材料,同时,应多提交一份正本书面材料 留在科技处备案。 第八条 纵向项目按立项机构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 局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指由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所下达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北京市科学技 术委员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哲学社科规划办、 教育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各部委所下达的项目。局级项目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委办局、校设科研基金、省部级及以上科研 基地下达的项目。由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上述各级项目的子 任务或子课题降一级认定级别。由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国家 自然科学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子任务或子课题,合同任务到校科研经费 200 万元及以上时 可认定为国家级项目;在子任务或子课题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经费 不少于总经费 50%的前提下,其余研究经费中,每 200 万元研究 任务可再认定 1 名子任务或子课题合同书中的项目组主要成员 作为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科技处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 目次级合同的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须主动书面申明与合作单位 的关系,对合作单位的资质、履行合同任务的能力、业务相关性、 利益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说明,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 - 5 - 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金。 (1)外协: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 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次级合同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 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 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知识产权归属等,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生 效。外协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中所涉及的经费, 依托单位不计提管理费。 (2)外包: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 部分科研任务(包括标的为 5 万元及以上额度的分析、测试、设 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 委托方)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 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否则,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 委托方)审批同意后,双方方可签署外包次级合同。外包次级合 同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中所涉及的经费,由依托单位计 提管理费。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条 项目的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 责人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 研究工作,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 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项目研 究使用学校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的还需标注该基地的名称。项目 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 - 6 - 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处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任务书的预 期目标要求,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 现的有关问题;可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校内评估与检查。学 院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协助科技处做好以上工作并为项目的顺 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如若 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主要研究内容更改、 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所属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及相关部门审核。如有需要论证 方能进行调整的内容,则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并上报相 应主管部门。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 目,科技处可视情况予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建议,并 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须办理以下手 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 6 个月以上的,应办理 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 和所在学院同意,经科技处审核备案,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交 相应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批准执行。 (2)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校的,纵向项目可根据项目主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视具体情况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 - 7 - 手续,经项目委托方批准并与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非正 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 处及相关学院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如因项目负责人无法 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 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 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纵向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结 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经财务处审核、审计处 审计、科技处审批后按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科技处负责信息汇 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 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 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反馈的结题 验收意见,科技处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组。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 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评议验 收结论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提交科技处审核后,送学校档案室 存档。对于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科技处应 会同其所在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停止 申请各类项目资格 1-3 年等处理;对于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 关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 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 8 - 第十六条 科技处建立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档案,将其作 为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评聘的重要依据。科技处根据 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项 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相应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 的规定执行。经科技处确认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结 余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八条 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 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 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 保护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关于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涉密工作、知识产权 管理等,可具体参考学校的相关办法或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如上级主管部 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工 作。 - 9 - 北京建筑大学 2016 年 2 月 25 日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 10 - 2016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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