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 关于印发我校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doc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 团宁城职委﹝2018﹝8 号 关于印发我校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团总支、支部,各级学生组织: 现将《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1—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是广大师生开展教育、科技、文化、 艺术、体育等活动的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为最大 限度地发挥大学生活动中心的功能,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校师生。 第三条 在大学生活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积极的 教育意义。 第四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活动时间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 工作、学习为原则,具体活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由校团委负责使用调度,电子类 设备由技术处负责维护,其他附属设备由后勤处负责维护。 第二章 场地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主要用于广大师生开展教育、 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其 它活动。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开展活动需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者, 原则上须提前一周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生活动中心场 地使用申请表》。 —2— 第八条 使用单位的申请经核准后,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使 用场地,不得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爱护公物,在使用器材和场地前须仔细 检查,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向校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说明并得到确 认;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须作出相应赔偿并报校团委及学校 相关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保洁”的原则,确保 各项活动开展安全有序、活动场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在活动结 束后,使用单位现场负责人须对器材和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填写《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使用情况登记表》,注明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场地开放时间 (一)开学期间无特殊情况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 9:00-21:00。 (二)寒暑假期间学校无重大活动不开放。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使用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注意公共安全,制定应急预案。 (四)未经许可不得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张贴海报、宣传标语 等。 (五)不得携带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 入大学生活动中心,不准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抽烟及乱扔垃圾,自 觉维护公共卫生。 —3— (六)使用器材和场地后应恢复原状,及时拆除悬挂的标语、 张贴的海报等宣传品。 (七)属于使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使用单位应于使用期 结束后自行清理,大学生活动中心不负责保管。 (八)活动结束后,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活动的人员应自觉关 好门窗水电后离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