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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听力部分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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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听力部分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讨论稿)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零壹壹年 1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教育部 2.2 地方 3. 应急准备 3.1 应急预案 3.2 信息沟通机制 3.3 风险评估 3.4 应急设备配备 3.5 应急人员配备 3.6 监督检查 4.应急响应 4.1 考试准备阶段听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1.1 听力播放设备故障响应 4.1.2 试卷(磁带)损毁响应 4.2 考试期间听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2.1 听力播放设备异常 4.2.1.1 考场录音机、磁带故障响应 4.2.1.2 考点广播设备故障响应 4.2.2 供电设备故障响应 4.2.2.1 考场发生供电设备故障响应 4.2.2.2 考点发生供电设备故障响应 4.2.3 噪音干扰响应 4.2.3.1 考场内噪音干扰响应 4.2.3.2 考场外人为噪音干扰响应 4.2.3.3 无线讯号干扰播放和收听设备响应 4.2.3.4 天气状况导致噪音干扰响应 4.3 考试之后考生要求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4.3.1 噪音干扰造成考生要求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4.3.2 考试期间人为处理不当造成考生要求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4.4 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4.5 信息报告 4.5.1 信息报送原则 4.5.2 信息报送方式 4.5.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2 4.6 次生突发事件预防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人员安抚 5.2 调查总结 6.应急保障 7.宣传、培训 7.1 宣传 7.2 培训 8.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统一指挥,促进协调联动,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 试机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有 效、妥善的处理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各类听力考试突发情况,最大程度 地减少对考生听力部分考试的影响,确保考试平稳实施。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 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开展国家教育 考试期间听力考试部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考前精心筹备、力争现场解决的原则, 最大限度的减少因外界突发事件对考生听力部分考试的影响,确保国 家教育考试平稳进行。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4 2.1 教育部 教育部教育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教育 考试系统应对听力考试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决策、组织、 指挥和协调国家教育考试系统听力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考试中心。 2.2 地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教育考试类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教育考试听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可以建立相应机构,具体规定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 3. 应急准备 3.1 应急预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考试听力 部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2 信息沟通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教育考试突发事件 5 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平台,汇集、储存、分析和传递突发事件信息。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报 告制度,坚持考试期间听力考试实施情况的零报告制度。 3.3 风险评估 国家教育考试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点周边 环境进行噪音干扰预测分析,包括交通噪音源、施工噪音源、大型集 会噪音源等。噪音预测分析之后,认为存在能够影响听力考试的干扰 源或不能达到听力考试有关环境要求的,必须另行安排考点或考试用 房。 3.4 应急设备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听力应急 与备用设备,考点配置不间断电源、电池等与放音设备配合使用,以 防止突发停电。包括备用录音机、UPS(不间断电源)等,确保发生 大规模设备与电力故障时,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完成听力试 题播放,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3.5 应急人员配备 考试进行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在考试一线 配备足够的应急工作人员。各考点必须安排专门负责电路维修、听力 设备调试、应急设备运输的人员。 6 3.6 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含有听力考试的各类国家 教育考试举行前,应统一协调电力管理部门,派驻人员对考场供电设 备及电路进行检查及维护。 考前一天,要加强对各考点听力考试设备准备情况的检查,各考 点应组织监听英语教师和播音设备播放管理人员对英语听力常用与 备用播音设备进行逐场试听,及时排除故障,并填写有关记录。 4.应急响应 4.1 考试准备阶段听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1.1 听力播放设备故障响应 在考前检查、测试听力设备发生故障时,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 响应: (一) 测试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二) 大型播放设备故障,立即派专人进行维修,同时报省级考试机 构,协调配备足够数量的录音机及备用磁带。 (三) 个别录音机故障且无法维修,立即进行更换。 (四) 属供电设备发生故障,立即报当地考试机构,协调当地电力部 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配备临时发电设备。 4.1.2 试卷(磁带)损毁响应 7 在考前发现试卷(磁带)发生损毁时,考试点或试卷(磁带)保 密室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在不造成更重大损失的前提下保持现场封闭,监考员或试卷保 管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并由主考报当地教育考试主管机构和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 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派专人进行现场 试卷(磁带)损毁情况确认。 (三) 确认为意外损毁的且试卷内容并未外泄的,经省级教育考试机 构批准,启用备用试卷,已损毁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人进 行回收封存。发生大规模试卷(磁带)损毁时,由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调配备用试卷(磁带)。 (四) 试卷内容已造成外泄或缺失的,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和省级教育 考试机构立即启用试卷失泄密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4.2 考试期间听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4.2.1 听力播放设备异常 4.2.1.1 考场录音机、磁带故障响应 因考场录音机故障或磁带损坏造成听力不能正常播放或播放时 有明显杂音、噪音、无声音时,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监考员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二)如确认为录音机故障且播放刚刚开始,经主考同意后,启用备 8 用录音机,上报上级考试机构批准后,顺延该考场考试结束时间,并 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三)如确认为磁带损坏且播放刚刚开始,经主考同意后,启用备用 磁带,上报上级考试机构批准后,顺延该考场考试结束时间,并如实 记录有关情况。 (四)如确认为录音机或磁带损坏且播放已经进行一段时间,监考员 应记录出现问题的题目号,经主考同意后,启用备用录音机或磁带, 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上报上级考试机构批准后,并顺延该考 场考试结束时间,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五)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 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 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4.2.1.2 考点广播设备故障响应 因考点广播设备出现问题,导致整个考点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 进行,且经重新启动设备仍不能解决时,考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监考员记录出现问题的题目、时间及停滞时长。 (二) 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三)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同时注意安抚考生情 绪。 (四) 设备维修人员继续调试、维修设备。同时,考点准备足够数量 9 的录音机及磁带备用。如录音机或磁带数量不足,主考立即通过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筹措。并将情况报告省级 教育考试机构。 (五) 如在考试结束之前,广播设备恢复正常,则在其它部分考试全 部结束之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 延考试结束时间。 (六) 如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前,广播设备仍不能正常工作, 则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后,各考场启用录音机重新从出现 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所备 录音机或磁带不足以保证所有考场同时进行听力部分考试,则按 考场分批进行听力部分考试。其它待考考场必须指派专人安抚考 生情绪,做好后勤保障(如饮水、就餐等)工作,确保在考试结 束前,考生情绪稳定。 (七)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 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 善保存备查。 4.2.2 供电设备故障响应 4.2.2.1 考场发生供电设备故障响应 因考场供电设备故障,导致该考场停电,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 进行,且短时内无法解决时,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监考员立即记录停电时间。 10 (二) 监考员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三) 经主考同意后,使用电池启动录音机,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4.2.2.2 考点发生供电设备故障响应 因考点供电设备故障,导致该考点发生大面积或全部停电,听力 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且短时内无法解决时,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 急响应: (一) 监考员立即记录停电时间。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考试 机构。 (二)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安抚考生情绪。 (三) 主考立即与供电部门联系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同时,考点准 备足够数量的录音机及磁带备用。如录音机或磁带数量不足,主 考立即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筹措。并将情 况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四) 如考试结束之前恢复供电,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后,重 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 考试结束时间。 (五) 如考试结束之前仍未能恢复供电,则启用电池启动录音机重新 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如所备录音机或磁带 不足以保证所有考场同时进行听力部分考试,则按考场分批进行 听力部分考试。其它待考考场必须指派专人安抚考生情绪,做好 后勤保障(如饮水、就餐等)工作,确保在考试结束前,考生情 11 绪稳定。 (六)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 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 善保存备查。 4.2.3 噪音干扰响应 4.2.3.1 考点内噪音干扰响应 考场内出现噪音干扰,导致该考场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 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监考员应立刻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并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 点主考。安抚考生情绪。 (二) 经主考同意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 听力部分考试。 (三) 如监考员不能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考点应派有关专业工作 人员进行清除。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 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四)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 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 善保存备查。 4.2.3.2 考点外人为噪音干扰响应 考场外出现人为噪音干扰,导致该考点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 12 行时,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 主考立即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清除 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谁来判断到底影响哪道题 (三) 如暂时不能清除,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安 抚考生情绪。 (四) 主考继续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直至清 除。 (五) 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 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六)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 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 善保存备查。 4.2.3.3 无线讯号干扰播放和收听设备响应 出现无线讯号干扰,导致考点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考 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二) 主考立即协调公安、工信等部门进行干扰清除。清除后,重新 从出现问题的题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 试结束时间。 13 (三) 如暂时不能清除干扰,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安抚考生情绪。 (四) 主考继续协调公安、工信等部门清除干扰直至清除。 (五) 经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重新从 出现问题的题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 结束时间。 (六)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 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 善保存备查。 4.2.3.4 天气状况导致噪音干扰响应 出现雷电等带有噪音的天气,并且大部考场考生同时反映无法听 清时,考试点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主考立即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二) 经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待干扰消除后,重新从出现问题 的题目(或前一题)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三) 如天气状况恶劣,干扰会持续较长时间,经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同意,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 放听力部分考试,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四)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书面确认受 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考生方可离场。书面确认须妥 善保存备查。 14 4.3 考试之后考生要求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4.3.1 噪音干扰造成考生要求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考生已完成考试过程,但反映听力播放有噪音干扰或效果不好等情况, 要求重考时,各考试点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做 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考点或发生地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上 级教育考试机构。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考试中心。要 求地市考试机构考前指挥。 (二)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密切关注网上对此事的有关报道。 同时发挥厅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公安、工信部门协助处理网上 不良信息。 (三) 地市级或县级考试机构指定专人安抚考生或家长情绪,避免矛 盾激化。 (四)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反映问题的考点(考场)在 原场地使用原设备和原磁带进行播放,验证播放效果。 (五)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反映问题的考点(考场)所 在地区答卷先行评阅,对成绩进行分数比较性(包括往年、同年 全省)评估分析,对播放效果是否正常提供佐证。 (六)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省级宣传部门联络新闻媒体,引导媒体 正面宣传。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新闻通气会,避免误报误炒。 15 (七) 如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认定,由省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提出解决方案。拟进行重考, 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经报教育部批准,按照重 考程序执行。 (八) 如确需重考,则重考考生在重考前要签订承诺书,明确以重考 成绩为准,取消正常考试的成绩。 4.3.2 考试期间人为处理不当造成考生要求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因考点人为处理突发情况不当,造成考生未完成考试并离开考场,考 生要求重考时,各考试点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 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考点或发生地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上 级教育考试机构。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立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密切关注网上对此事的有关报道。 同时发挥厅际联席会议作用,联系公安、工信部门协助处理网上 不良信息。 (三) 地市级或县级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安抚考生或 家长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四)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省级宣传部门联络新闻媒体,引导媒体 正面宣传。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新闻通气会,避免误报误炒。 (五) 如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认定,由省级人 16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提出解决方案。拟进行重考, 经报教育部批准,按照重考程序执行 4.4 重考听力应急响应 因各种原因需要组织重考时,各考点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 考试机构应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一) 重考考生在重考前要签订承诺书,明确以重考成绩为准,取消 正常考试的成绩。 (二)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初步确定考试时间与地点,书面 报教育部批准。 (三) 由教育部统一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教育部考试中心书 面申请试题清样或试卷(含磁带、光盘)。自命题部分由各省准备 试题或试卷(含磁带、光盘)。 (四) 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试卷、磁带、光盘的印制和制作。 (五) 省级考试机构派人现场监督。 (六)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专家对拟举办听力考试考点将使用的 相关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有专家签字。 (七) 考试组织流程按照项目考务管理手册中正常考试流程执行。 (八)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省级宣传部门联络新闻媒体,视情况决 定是否召开新闻通气会,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避免误报误炒 4.5 信息报告 17 4.5.1 信息报送原则 迅速:发生国家教育考试听力突发事件后,事发机构要根据要求, 立即逐级上报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听力突发事件重大的,事发地在 逐级上报的同时要直报省级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 教育部教育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 及时续报。 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 谎报。 4.5.2 信息报送方式 信息报送方式包括加密电话、加密传真系统或密码电报等。 4.5.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范围、影响及目前状 况等情况;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采取的措施;社会及媒体 等各方面的反应;事态发展状况;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6 次生突发事件预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同公安、环保、民政、 无线电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各类原因可能造成的次生突 发事件预防准备工作。 4.7 信息发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上级指示,对有关信息予 以发布,信息发布应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同时,宣传报道实行 归口管理,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8 经教育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统一发布局部中断某科目 考试、停考、延期考试等重大决定。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应对听力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可能造成的次生突发事件基本消除;各项考试工作秩序开始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由原宣布进入应急状态的机构宣布应急期结束。有关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构宣布。 5.后期处置 5.1 人员安抚 各类听力事件突发后,针对有关考生及家长可能出现的情绪紧张、 神情焦虑等心理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做好心 理疏导工作,舒缓其心理压力。 5.2 调查总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以及 事后全过程的原因和涉及人员、机构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对 突发时间处理的过程做出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总结报 告,并及时上报。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据此完 善相关应急预案。 19 6.应急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听力 突发事件的通讯、电力、人员、经费、物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 治安稳定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平稳进行。 7.宣传、培训 7.1 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考 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宣传听力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以往案例,增强考生 心里承受能力,增强考试工作人员对听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7.2 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考前要对考试工作人员进 行听力突发事件的应急知识和应对措施培训,不断提高其应对听力突 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同时,培训还应加强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思想教 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违规处理教育。 8.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本预案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 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0 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 教育考试。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教育部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听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对 在国家教育考试听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擅自做主造 成重考等重大损失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1 9.附件 听力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讯录 部 门 负责人 电 22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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