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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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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研究生招生.....................................................................................................................1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规定.......................................................................................6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8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实施方案.......................................................8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12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17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聘用考核办法.........................................19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办法.....................................................25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8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33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35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管理办法.....................................38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生互选管理办法.....................................................41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43 第三部分 研究生管理...................................................................................................................4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4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评优细则.....................................................................................................5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5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5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6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办法.............................................................................................7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74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79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82 第四部分 研究生学位...................................................................................................................84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84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87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91 鞍山师范学院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93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95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选办法.............................9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一部分 研究生招生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硕 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 律,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考生的综合素质、 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及个性特点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为硕士生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参考 和依据。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办 学试点单位, 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来确定招生名额。 第三条 我校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招生类型可分为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 三类;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形式。 二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研究生处和纪检监察小组,分别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指导、组织与执 行、监督与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三)审定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实施方案。 第六条 研究生处设专职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 组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等工作。研究生处的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二)编制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关注考生报名情况,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 (五)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 (六)做好初试相关工作,组织复试、录取工作; (七)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八)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纪检监察小组的职责是: (一)列席领导小组会议,了解招考录取程序和执行情况; (二)对招考环节和录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对违纪线索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 (四)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第八条 各分院成立导师组,导师组由学科领域内全体在聘导师组成,由导师组组 长负责。导师组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培养方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复试标准; (二)根据复试标准,提出本培养方向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 (三)负责本培养方向考生复试的命题、复试和评分工作; (四)提出本培养方向的建议录取名单。 三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用人单位的培养要求和各培养方向 的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处提出各培养方向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在征求导师组意见后, 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应由用人单位与我校以意向书形式确定。 四 考生报名和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电子摄 像。为确保网上报名采集信息工作顺利进行,采集的信息准确有效,为教育硕士专业学 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上传教育部的招生目录信息完备准确。 (二)做好招生报名、咨询工作。对招生咨询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硕士研究 生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和掌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流程,明确报名工作的各项要 点和本岗位职责。 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三)及时调试教育部网上报名系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严格审 查,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做好考生报名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如发现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取消报考资格的考生,研究生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准报考的原因通 知该考生本人及其报名点。 五 命题、考试与评卷 第十五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形式为全国统考,其中思想政治 理论、外国语为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业务课 1、业务课 2 考试科目 由我校自行命题。根据教育部和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由优秀导师和 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业务课命题小组,承担命题工作。命题小组一 般不超过 5 人。 第十六条 命题小组成员由二级分院提名,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由 研究生处牵头,召开命题工作会议,传达教育部和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命题的规定和我校 对命题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要求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 基本条件,测验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 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命题小组应根据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科教 学大纲命题,务必使命题内容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试题的难易程度,根据本 学科、专业领域的硕士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有的基本要求来确定。 第十八条 试题应当反映本学科、专业领域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地 分布在基础理论、实际能力、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面。试题以 150 分为满分,每道题的 分数应在试题上注明。命题的同时,应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数量不宜过 多,能够使优秀考生有一定的富裕时间。 第十九条 试题应使用我校统一格式的试题专用纸。试题的文字书写要规范,字迹 要工整,不得涂改。命题完毕后,命题人员要对试题内容和文字认真校对,反复检查, 严防差错,经检查无误后及时销毁草稿纸。如用计算机出题,打印后一定要将文件删除, 以防“黑客”通过网络窃取试题。命题教师应在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试题和参考答案一 起交研究生处。交接试题时,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入学考试的补 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命题小组须按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处密封送交试题及标准答案(电子 文本及清样)。打印后的试卷,必须经命题小组的组长亲自校对,确保无误,经亲笔签 名或盖章后,方可印刷,并要保证印刷质量。试卷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密封、包装, 并通过机要通讯按时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一考试期间,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在研究生处值班,以便处理 紧急情况。 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处必须严格验收、登记各省、市考点寄回的试卷,按科目整理, 编制保密号,分别装订。严格试卷收发手续,防止丢失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评卷人员 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任何地方。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 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统考试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卷。自命题试卷由学校组织评卷小组 评卷。评卷小组一般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必要时可增聘副教授以上教师参加)构 成。评卷由研究生处组织集中评卷。评卷期间,研究生处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 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评卷过程中,首先要按标准答案集体试评试卷,研究评分标准的宽严 程度。然后进行分题评阅,并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分数和签名。在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评卷工作。试卷评阅完毕后,要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 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 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编制考生成绩册,认真登记考分。考试成绩一经登记,不得更改。在 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复查时期内,如确有漏评试卷、试题或计分错误者,必须 由研究生处负责人、评卷小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调查、澄清事实,方可重审试卷,如 实更改,经联合签字后方为有效。 六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九条 复试是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复试方案应根据教育部制 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并报主管校长审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处根据复试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材料提供给各培养方向导师组, 在征求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由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复试 名单。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及时进行政审复查和函调人事档案审查工作, 必要时应进行外调。 第三十二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需接受并确认我校拟录取通知。 第三十三条 复试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方向导师组施行,复试试题和复试 形式在复试前一周确定。复试内容应包括综合素质、专业素质、职业发展潜力、外语水 平等方面,复试形式采用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复试结束后,各导师组应及时将复 试情况表及其他书面材料送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凡经复试和同等学力加试后不合格的考生,我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五条 我校将按当年的招生复试方案确定复试考生数量,对于到国家规定分 数线的考生,因我校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应积极为考生提供调剂支持。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领域和培养方向因缺少生源而难以完成招生 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计划时,可以接收符合要求的调剂生。 第三十七条 所有定向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由其定向或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意向 书后才能进行复试。 第三十八条 对已通过复试、政审和体检的考生,由各培养方向导师组按招生计划 数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由主管院长主持召开的录取工作会议通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 才能正式确定并上报主管部门和省招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在录取前,对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需通过与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确认, 经本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时查验毕业证书和 学位证书。对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还需由其用人单位与我校签订正式协议书后, 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条 在政审、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处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汇报初步录取工作情况,经审查,确定录取名单。 第四十一条 编制研究生录取名单和有关统计表,上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招生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向考生所在单位发出转移工资等关系的函件。 第四十三条 将考生有关材料分类整理装订,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敢于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弄虚作假,殉私 舞弊,违者必须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处应在 6 月底前写出当年招生工作的书 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 七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我校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 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 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为保证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 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辽宁省教育厅研招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的招生工作。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 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处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 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解答考生咨询时,应严格遵守教 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任何违反相关政策的信息。 第三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形成的命题人员名单、初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 准、阅卷人员名单、复试人员名单、复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关工作方案等 材料,在工作实施前均属保密材料,其中初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复试试题及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第四条 学校布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 的、有关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业务考试的考前咨询、补习、辅导、答疑等。 第五条 命制试题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工作后,应立即销毁 与命题有关的一切文本底稿。命题时所使用的电脑必须断开网络连接,试题打印完毕后 要及时并彻底地删除电子文档。命题人员不得保留副本。 第六条 试卷移交、收发、保管等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卷绝对 安全。取送试卷需专人(2 人以上)专车,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寄发试卷需通 过机要通讯局。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须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和密码 柜的钥匙、密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评卷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评卷结束后,所有试卷、参考答案及评 分标准应即时交回研究生处统一保存。 第八条 参与评卷、复核、登记成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 确”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和评卷情况。 第九条 参与复试、政审、体检、确定拟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 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十条 有亲属报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应自觉回避,更不得参加 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其亲属所报考专业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评卷、成绩登录以及复试、录取等 有关研究生招生的一切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环节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督,相 关单位应严密组织,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 校纪检监察处、研究生处举报。举报人必须如实提供违纪人姓名及违纪事实,并留下真 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调查。学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对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坏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违 纪处理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研究生处配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处和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部分 研究生培养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实施方案 2011 年 10 月,我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 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获得学前教育领 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资格。两年多来,我校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和国家教育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为进 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等 文件精神,特结合我校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鞍 山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 务。坚持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主线,以推进教育硕士培 养模式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着力点,为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领域的人才需 求、加快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贡献力量。 总体要求:适应我国现代幼儿园发展的迫切需要,体现“特需”项目的试点宗旨; 建立与学前教育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注重特色凝 练,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 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开放合作,实 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到 2017 年,圆满地完成“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试点工作,积累比较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到 2020 年初步建成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 单位。 二、组织保障 对于研究生教育工作,成立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 革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教育质量,举全校之力办好研究生教 育,定期开展专题调研会,从战略上对研究生工作给予顶层设计。认真制定改革方案, 强化主体和责任意识,重视发挥教育硕士专业指导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 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量评价中的作用。重视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办学环境,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鞍山 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 长:陈晓刚 副组长:侯冬岩 成 员:杜秀娟 于福君 石 磊 周艳芝 刘海涛 陈学宽 刘 岩 陈丽杰 三、主要措施 (一)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 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相适应、有 利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侧重考生学前教育 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 考核。强化复试,侧重考生学前教师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职业潜力的考核。发挥和规 范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作用。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 优秀在职人员。完善招生纪律相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加强对考 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扎扎实实地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 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学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认真组织落实研究生思想政 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研究生专题讲座以及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加强研究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培养,积极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 索、团结合作的品质。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设立研究生年级兼职辅导 员,建立健全研究生班集体组织,成立研究生会,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成立研究生党 支部,做好研究生党员发展工作。 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备先进的 教育教学理念,较全面的文化素养,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研究 能力,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能够从事幼儿园教学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的高层次的 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学前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精心设计和组织课程。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体现理论性课程与实 践性课程、知识类课程与方法类课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国家指导性课程与学校特 色课程之间的合理张力,突出应用性、实用性和职业性,将专业实践课程列入教育硕士 培养的必修课程模块之中。高度重视教育研究方法类课程、合理开设选修课。课程内容 充分体现理论性课程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完善“学位 基础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 “实践教学”和“素质拓展课”五大课 程模块的课程配置。 实践教学贯穿培养全过程。强化培养过程的应用性与实务性,重点培养学生的专业 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实践能力,丰富教育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将应用导向转化为发展优势。认真开展包括教 育见习、教育实习、微格教学、教育调研、幼儿园教育案例收集与分析、专题讲座在内 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将模拟实习(试讲等)、幼儿园各领域教学工作实习、幼儿 班级管理实习、卫生保健工作实习等多项实习重点结合起来。强化实践教学的考核,考 核由双导师共同完成。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 审核制度,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 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 保护。 (三)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强化导师团队建设。实施导师团队负责人聘任制,建立导师团队负责人责权管理长 效机制。加强导师团队顾问的遴选、聘任和服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校内外导师 的增补与遴选工作。加强专业方向团队建设,确定专业方向负责人。建立导师助理制度。 做好研究生素质导师的遴选工作。 强化导师培养责任。落实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 范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健全导师考核制度。落实教师职业 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 范和教育作用。 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短期进修,落实导 师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制度,加强导师考核工作。学校定期组织召开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 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学术研讨会;邀请有关政策制定者宣讲国家政策与法规;组织学习 教育硕士有关规章制度;举行优秀导师报告及座谈交流,教学观摩等。 (四)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证 体系建设规范。制定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前教育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注重职业胜任 能力评价,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 强化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聘请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 相关行业的专家共同参与培养标准和方案制订、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 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五)深化开放合作办学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根据学前 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持续加大实践基地建设的投入,建立层次和类型多元化 的实践基地。及时检查和总结表彰,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水平。 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专业的开放式办学。拓展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以台湾、澳大利亚 等境外基地为主,构建短期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探索订单式培养,把用 人单位的要求放在培养中,实现实践基地、用人单位、学生见习实习一体化。 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六)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根据我校《关于大力开展教育硕士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鞍师发[2011]117 号) 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 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 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重点投入,优先投入, 保证需要,改善培养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稳妥做好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出台符合我校实际情 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政策,充分发挥其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 研和助管制度。 1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教育硕士培养试点工作,确保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及国家、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 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 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通知》 (学位[2011]69 号)文件精神, 我校自 2012 年开始招收和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 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我校教育硕士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专 业领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培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艰苦奋斗,能够适应社会要求、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 专门人才。 第四条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研发、专业管 理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八条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文献。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 2-3 年。脱产攻读学位者学习年限为 2 年,在职攻读学位者学习年限为 3 年。 第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开学进行,在职硕 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开学进行,并进行为期至少一年的专业实 践。 1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有专业 学位研究生授予权的专业领域,均应制定培养方案。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由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与第二条最后一句话内容不符)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 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考核、专业实践、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 对专业学位硕士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查的重要材料。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计划与论 文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入学两个月内,导师应在充分了解其知识结构、学术特 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情况的前提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协助研究生制定出具有 个性化的研究生学习计划。论文研究计划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学期内在“双导师”的指 导下制定。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中应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 献阅读、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毕业)论文等做出明确的计划和安排。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修订的,应及时 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采用在校集中培养的学习方式。 第十八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一助导师制”的培养。 “双导一助导师制”是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过程 中为每一名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的理论导师,指导其理论学习、科学研究等活动, 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其专业能力。同时,在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硕士 研究生的实践导师,指导学生的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以培养、提升其实践能力。在 此基础上,为每一名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助理导师,以帮助学生协调、处理日常学 习生活中的一些相关事宜,更好促进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应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和发挥专业学位硕士生本人 学习的积极性,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课程设置以面向应用为导向,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知 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 践研究。教学过程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第二十一条 培养工作坚持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三者并重。既要掌 握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又要在专业实践过程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学分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学位基础课, 1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等 4 个模块。 学位基础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 程,学位基础课应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 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包含 5-6 门课,总学分不 低于 12 学分。 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 是本专业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学位专业必修课应由 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 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包含 5-6 门课,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供专业学位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 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 教师担任,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包含 8-10 门课,总学分不低于 6 学分。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 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 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实践学分不低于 8 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 36 学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和考核。外语和政治理论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成绩按百分制 评定;其它课程(选修课除外)考试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位课 程考试成绩 75 分以上(含 75 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考试成绩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为 合格,即可获得学分;选修课程以考查的方式由所在负责单位(学院、部)组织,按优 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成绩登 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填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和学业成绩表》。专业学位研究生 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一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鞍山师范 学院硕士研究生缓考申请单》,由导师签署意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研究 生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 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付费重 修。 请假超过总课时 1/4 或旷课超过总课时 1/6 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应注重综合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教学、 案例分析、教育调查等教学方法,加强对课前自学、课后作业和网上辅导等教学环节的 管理与指导,努力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及时充实到教学中,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 果。 1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教育硕士培养院系应加强教学改革研究,注重教学形式与方法的创 新,努力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要加强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组织、管理和 指导。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可采用教 学观摩、辅助教学、试讲、说课、参与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实践教 学活动。专业实践安排在第三学期,采取统一管理,分散实习的方式进行。由在实践领 域中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导师参与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 第三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评价要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 合。过程性评价应加强对学生的作业评定,应注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科研能力 等的评价。终结性评价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是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应做到公 开、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初完成。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考核 小组应当由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及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组成。研究生处负责指 导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组对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三个方面 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 法》 。 第三十五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撰写和专业实践阶段。 第九章 学位(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学位(毕业)论文是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 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检验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决定专业学 位硕士生能否毕业并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位(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阶段性检查、答辩申请、评阅与答辩 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 《鞍山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位(毕业)的基本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 。 第三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 完成。论文指导小组应由指导教师与校外合作指导教师共同组成,对学位论文的选题、 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进行全程指导和把关,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导师要定期检 查专业学位硕士生论文的进展情况。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学分,按规定完成学 1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详见《鞍山 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教学工 作与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主管硕士专业学位 教学工作,由研究生秘书具体进行教学管理、设辅导员进行班级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专业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主要由学位委员会成员 组成,并邀请校外相关实践领域的专家),负责教育硕士教学、科研、论文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等环节的全方位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为培养造就一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 响的优秀研究生导师,建立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导的导师队伍,增强学校创新能力,确 保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 指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借鉴其他院校的经验,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数量适宜、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管理科学为目标,以提 高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素质为重心,以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为重点,建设一支师德高 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 伍,从而保证并提高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总体目标 1、数量适宜。硕士研究生导师数量要与研究生招生培养规模以及学科建设任务相 适应。 2、结构优化。一是提高职称层次,逐步达到职称结构以教授为主;二是提高学位 层次,原则上学历结构以博士为主;三是优化年龄结构,加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 “中青年骨干教师”及中青年研究生助理导师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形成梯队合理、老中 青相结合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四是改善学缘结构,培养、引进攻读国内名校硕士、博士 学位的中青年导师,增加具有国内名校学术背景的研究生导师比例,并增加具有丰富实 践经验的兼职导师比例。 3、素质优良。导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学风严谨,能自觉 执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有丰富的教 学经验和扎实、宽广的基础知识,至少能承担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坚持教书育人,保 证培养质量。 4、管理科学。逐步制定和完善一整套切合实际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 使研究生导师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有利于选拔和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 积极性的竞争、激励机制。 三、主要措施 1、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导师遴选应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 毋滥”的原则。在遴选中,既要坚持学术标准,又要重视教书育人;既要坚持对科研水 平及其成果的要求,又要重视对教学工作及其成果的评价。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研 1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岗位。实行导师资格复审制度和师生双向选择制度, 真正做到研究生导师遴选有上有下,评聘分离。 2、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一是岗前培训。新导师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合格方能 上岗。岗前培训主要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各培养单位在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两 个月内必须对新导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 级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国内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 的模式、成果经验以及研究生教育的基本规律等。二是上岗审核。在招生以前由各培养 单位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学校研究生处及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增的指 导教师资格等进行审核,通过上岗审核者方可安排指导研究生工作。三是助理导师学徒 制。采取“一帮一”的方法,由各培养单位设立助理导师,跟随本学科带教经验丰富的 导师熟悉研究生培养过程,完成相应的学习与实践,储蓄导师队伍的后备力量。 3、加强导师业务素质建设。为保证导师队伍的稳定有序发展,应采取“请进来、 走出去”的方法,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实力。一是培训学习。建立导师 出国深造、国内访学、短期培训等制度,为导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二是学术 交流。鼓励导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会议,学校定期举行“导师沙龙”、 “导师论坛” 和培养经验交流等活动,活跃学术氛围。三是典型示范。注重树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治学谨严、学术道德高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教书育人的导师典型,通过经验交流、 宣传报导,用先进促后进,带动中间,形成良好风气。 4、加强导师考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考评标准,考评导师的岗 位责任心、行为规范、学术水平、指导水平和学生的论文质量。由学校研究生处、各培 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进行综合考评。导师考评要考评与遴选结合,对于考核优秀者指导 研究生名额时可适当倾斜;对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招生,乃至撤销其导师资格。通过考 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破导师终身制,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优化导师队伍。 5、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的政策保障。一是加强领导。学校要把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要不断研究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研 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中的关键问题,确保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制定和 完善研究生导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导师遴选、培养、培训、管 理等各项政策及时进行梳理,不断制定和完善,做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氛围和环境。三是加大对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要对 人才引进、导师培养、培训等给予经费支持,最大限度地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经 费需要。 四、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1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聘用考核办法 为做好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教育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特点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界定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一助导师制”的培养。 “双导一 助导师制”是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过程中为每一 名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的理论导师,指导其理论学习、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培养学 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其专业能力。同时,在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硕士研究生的 实践导师,指导学生的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以培养、提升其实践能力。在此基础上, 为每一名硕士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助理导师,以帮助学生协调、处理日常学习生活中的 一些相关事宜,更好促进硕士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二、遴选机构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初审工作,学 校研究生处负责全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审核工作,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终审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三、理论导师遴选 (一)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 育人,身心健康。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 55 周 岁) ,且距退休年龄 2 年以上(含 2 年)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 教育硕士研究生的责任。40 岁以下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3、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4、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能够 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的能力。 5、在本学科方向长期从事学科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为 扎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解决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至少能承担 1 门教 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工作。 1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6、积极从事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明确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 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主持或参与相关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 3 年内科 研工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 3 篇以上(含 3 篇)与本学科相 关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教育研究、教育管理方面的著作(或教材)1 部; (2)主持过市级以上的教育科学领域的科研或教研项目。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与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 养教育硕士工作的需要,确定拟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名单。 2、申请者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并提 交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和 毕业证书等原件及 1 份复印件的相关材料。 3、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获分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票者为初审通过,报学校研 究生处审核,最终由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决议。 4、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评 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获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同票者为 通过,获教育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新增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方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凡被聘用的校内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任期为 三年。到期后由学校组织对其导师资格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履行继续聘任程序。 四、实践导师遴选 (一)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 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3、在相关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等担任教育或管理职务;或具有与指导教 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领域相关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富 有实践经验的业界专家。 5、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并主持过科学研究项目或公开 发表过专业论文。 6、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 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 1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7、自愿接受鞍山师范学院的聘任。 (二)聘任程序 1、实践导师的聘请可由学校直接聘请,也可以由校外专家自主申请,或由校内教 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导师推荐,经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处, 聘任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 2、拟接受聘用的实践导师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研究生校外实践导 师申请表》,经学院(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鞍山师范学院专业学位 评定委员会正式聘任为实践导师。 (三)凡被聘用的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任期为 三年。到期后由学校研究生处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履行继续聘任程 序。 五、助理导师遴选 (一)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 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3、长期从事本专业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比较扎实的教 育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对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学习给予正确的引导和积 极的影响,并能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写作有一定的指导能力。 4、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程序 1、助理导师可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经与研究生处商议,由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审议聘任。 2、各学院需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拟定助理导师的具体职责, 在助理导师正式聘任前报请研究生处备案。 3、拟接受聘用的助理导师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助理导 师申请表》 ,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六、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导师权利 1、导师享有参加本专业领域相关方向导师组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参加相关培训进 修、参与相关荣誉评选、参与科研教改立项、对不宜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 对毕业研究生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建议、享受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的报酬、优先安排参 加学校的学术活动等权利。 2、当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如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学校学 2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术论文奖励(或导师管理考核)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3、新生入学当年,学校为每位导师按照一定标准为每生拨研究生培养费,该培养 经费由导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支配使用。 4、根据实际需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初试、复试、录取及本专业研究生培养 方案的制定。 (二)导师义务 1、理论导师主要负责为研究生开设相应课程,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个 性的培养计划,指导其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活动,检查、督促研究生的实践活动,与实 践导师商定所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方向等;实践导师主要负责为所指导的专业学 位研究生创造实践条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与管理实践,与理论导师合作制定 培养计划,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提出相应的指导建议和意见;助理导师主要 负责研究生在日常学习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的解答,配合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的指导工作。 2、思想引导、就业推荐。研究生导师在日常教育与指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在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积极承担起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 要责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了 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 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 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指导研究生认真学习学校有关校规校纪,以及研究生培养的 有关规定。同时,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 给予推荐、介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鼓励他们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3、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代表鞍山师范学院参加学术活 动。 4、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观考察、见习与实习等实践培养环节创造便利条 件。 5、按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规范,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调研 和开题报告及论文的撰写,并有修改论文的义务,同时对不能按规定完成论文或论文质 量不合格的研究生,有权否定其答辩资格。对不能按导师要求完成学习及研究任务或不 能按期答辩和毕业的研究生,应及时与本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沟通,提出可行的延期方 案。 6、组织、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和答辩工作。 八、导师考核与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各培养单位成立以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于每学年末和聘期届满时对 导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一般应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 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 2、考核方案由各培养单位制定实施,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3、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情况、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指导论文 的水平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二)具体要求 1、学术导师: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导师本人的科研工作。 (1)培养质量考核:包括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学术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外审评价及答辩情况;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指 导教师的教学效果反馈情况等等。 (2)科研工作考核:包括聘期内主持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聘期内发表核心期刊 或出版的著作(教材);聘期内科研成果获奖及其他省级及以上奖励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①聘期内没有指导过研究生,没有承担过研究生培养的工作,或不按培养方案进行 培养或不按规定执行个人培养计划者; ②聘期内没有主持市级以上基础教育科研项目; ③聘期内导师没有在核心刊物(CSSCI 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基础教育方面 论文或有关基础教育的著作(包括主编教材)者; ④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者;随意调 课、停课、减免课时,学生评教测评中不满意率超过 50%者; ⑤在科研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⑥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2、校外实践导师:主要考核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导师本人对指导工作的态度。 (1)培养质量考核 ①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学术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②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提升情况; ③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科研论文的实践价值。 (2)对指导工作的态度 ①对待指导工作的积极性; ②对研究生见习与实习工作的安排情况; ③与校内学术导师的交流与沟通情况。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认为不称职: ①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执行个人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 ②对指导工作不积极,工作拖拉,不能履行导师义务; 2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③在科研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④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3、校内助理导师:按照助理导师职责进行考核。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导师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汇总各培养单位的导 师考核结果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评议导师的续聘 和解聘事宜,其中考核优秀者,学校可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保证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确保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高尚,有强烈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够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2、能够自觉学习并准确把握我国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规定,积极探 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并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专业学位教育的能 力与水平。 3、具有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熟 悉本学科专业的研究重点、发展状况和前景。 4、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 博士学位的讲师也可担任任课教师。特殊课程和特殊教育环节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其 他专业人员和一线专家担任任课教师,则必须由培养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并对其教学与 科研能力进行认真考核,确保能够承担且较好完成任务,报研究生处审核认定。 5、从事过 5 年以上教学工作,且为本学科本科生教授过一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效果优秀。 6、同等学力与跨专业研究生需补修的本科核心课程,可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 果优良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承担。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 1、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接受研究生处和所在培养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完成 教学工作,自觉遵守各项教学纪律。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任课教师需根据我校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和研究生处、任课教师所在单位下达的教学 任务,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践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教学;任课教师授课时应 注重学生积极思考的意识与习惯、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升。 3、任课教师应结合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备课, 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认真撰写教案并制作教学课件,要注重 跟踪本学科国际理论前沿和实际发展现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在开课之初应向 2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研究生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性质、概况和教学计划,对研究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 4、任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倡精讲,重视运用专题性课堂 研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情景模拟等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5、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 积极应对研究生对于课程学习的疑问与困惑,并根据课程实际需要布置批改作业,检查 研究生的课外学习情况,且需向研究生反馈作业批改结果。 6、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课程结束后,应进行教学总结。 7、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根据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 规定,负责对研究生的课堂出勤与课堂参与情况进行考核与管理。 8、任课教师应经常与研究生处及所在培养单位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和研 究生的学习、思想品德、遵守纪律情况以及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9、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以促进硕士研究生的 全面发展。 三、任课教师的管理与要求 1、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执教期间, 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任课教师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事短暂外出,确需调课或不能按计划继续承担授课任务,应提前一周 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2、任课教师需严格参照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要求, 设计所讲授课程的具体内容,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授课的实际内容,使教授内 容与开课计划不符。 3、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需认真进行成绩评定。考试类科目,任课教师需在考试 前应同时提交份量和难度相当的 A、B 两份试卷与评分标准,打印或用碳素墨水正楷字 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纸上,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交至研究生处, 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考试。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出勤率、课堂参与情况、课程论文等 的完成质量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于考试后 1 周内,填好正式成绩单 (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本人和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后,其中一份由 培养单位留存,其余两份成绩单和考试试卷送交校研究生处,并将成绩录入“鞍山师范 学院研究生生成绩管理系统”。凡任课教师不及时报送成绩,致使研究生中期考核不通 过,其后果和责任由任课教师承担。 4、命题教师、试卷审核教师必须要严格遵守、执行考试制度,对未使用的试题严 格保密。成绩评定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 5、学校研究生处将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凡任课教师违反上述规 定者,或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研究生意见大,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将 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做重大教学事故处理,若 无明显改进或违反规定较严重者,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2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 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 究生教学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 织、协调和管理。各学院(部)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 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学院(部)应按照各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组织课程的开设。 第四条 凡纳入各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程(学位基础课和学位必修课) ,在 学校未组织或未同意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前,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条 为保证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对人才的特殊需要,在学校未组织对培养方案进行统一修订前,各培养方向的导师组 可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能力、知识的特定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培养方案未列入的 新的选修课程,或撤销已列入的选修课程。 新增选修课程,按下列程序审批:新一届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制之前,各培养方向的 导师组进行充分论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备课;所在负责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对导师组意见、拟开课程教师的资格及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进行审核, 提出是否同意开课的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进一步审核后提交校专 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或主席审批。凡经批准的新设课程,纳入下一年级教学计划。 撤销选修课程,按下列程序审批:新一届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制前,各培养方向的导 师组进行充分论证,说明撤销的原因或理由;所在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 出是否同意撤销的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进一步审核后提交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审定或主席审批。凡经批准撤销的选修课程,自下一年级开始,不再纳入教学计 划,以后需重新开设,仍须按新设课程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执行教学计划、评估课 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纳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新增设的选 2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修课程)均须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培养方向导师组组织制订,经所在负责单位专业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程编号、类别、名称(中、英文) 、 学时、学分、适用专业;(2)课程负责人姓名、职称;(3)师资队伍;(4)教学目 标;(5)教学内容提要及进度安排;(6)教学方式;(7)考核方式;(8)教材及主 要参考书目等。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要求内容严谨、文字扼要、意 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因教学改革需 要修改,必须由所在培养方向导师组或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负责单位专业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学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编制。 (一)教学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的总体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届研究生入学前 根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制该年级教学计划总表。 (二)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各门课程的课程性质、类型、开课学期、课堂讲授学时、 学分、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内容。 (三)凡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各负责单位及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 随意调整开课学期、学时数、学分及考核方式。如原定任课教师因长期出国、退休或健 康原因不能如期开课时,所在负责单位必须安排其他教师接替,并将有关情况报研究生 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期课程表的编制。 (一)学期课程表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的具体体现。研究生处于新学期 开学前公布下学期研究生课程表。 (二)学期课程表中的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由研究生处负责协调与安排,专业 选修课由各学院(部)、导师组负责安排。补修课程由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结合本科教 学工作与研究生处协商安排。 (三)学期课程表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有非常特殊原因需 变动时,由学院(部)、导师组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停课 审批表》说明情况,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选聘。 (一)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各学院(部)根据《鞍山师范学院任课教师任用与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 (二)因特殊情况需选聘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由所在负责单位(学院、 2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部)说明原因,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选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教室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专业选修课 教室由各负责单位(学院、部)负责安排。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的主要方 式。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按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 记分方式记录。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 业、读书报告等方面,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40%。 第十八条 考查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和课堂讨论情况及完成作业、读书报告、调研 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拟 定,考试试题难易程度应恰当,份量应适中。要注重考察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灵活运 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如闭卷考试,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不得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 参与命题的所有教师均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二十条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试必须命制 A、B 两套试卷。凡命制考试试 题,一律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制订的试卷模版。 第二十一条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考试试卷由研究生处指定专人在指定地点统 一印刷、密封。试卷应在考试前三天印刷完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卷在开考前一律属秘密材料,任课教师、参与命制或印刷、保 管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试日程安排由研究生处负责,其他课程 的考试安排由任课教师给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应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监考人员应由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研究生)必须 与本科生同堂同卷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研究生处、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处 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的存档;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 绩单接收及审核、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试题、 评分标准、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有关考试材料交研究生处备案。 2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条 成绩登记。 (一)各学院开设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登记在单科成绩单上, 一式两份,上交至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一份由各学院统一报送至研究生处培养科, 一份由各学院存档。 (二)研究生公共基础课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登记在单科成绩单上, 上交至研究生处培养科。 (三)各学院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负责将研究生的所有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 息系统。 (四)以论文、读书报告形式考核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最晚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 一周上报考试材料、成绩并登记录入。 第二十九条 成绩修改。成绩一经录入并确认后一般不得修改,如确因教师在阅卷、 评分,登记分数等过程中疏忽造成成绩单和有关数据需要修改时,需提交成绩修改申请 表,一式两份,经批卷教师和各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附上试卷复印件,一份交研究生 处培养科,通过系统对成绩进行修改并存档,另一份由各学院存档。 第三十条 成绩复查。研究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课程考核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 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由学院(部)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复查。不允许研究生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第三十一条 成绩查询。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可通过系统查询、打印本单位 研究生成绩,并将学生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通过系统查询本人各科成绩。研 究生处培养科可通过系统查询打印全校所有研究生的成绩。对外出具的学生成绩单,由 研究生处打印并加盖印章后有效。 第三十二条 试卷与成绩保存。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 题由授课单位保存,保存期均为 5 年。成绩单(含电子档案)由各学院和研究生处永久 保存。各学院必须保存教师登分的原始成绩登记表。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实行学院(部)自我检查与评估和学校统 一检查与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评估和专门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与评估既 要肯定成绩,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又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 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学院(部) 研究生教学秘书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等,学院(部)负责人或分管研究生 教育工作的领导应不定期组织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课程教学经验交流,随时掌握本学院 (部)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处在各学院(部)自我检查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或学校 有关安排,组织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与评估。检查和评估 的结果反馈有关学院(部) ,以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内容一般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 3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试卷和考试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以执行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大纲等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处可组织专家利用听课、问卷、访谈等方式检查各学院(部) 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部)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专家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注意听取学院(部)和研究生处对该课程教学的要求和意 见,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部)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共同促进课程教 学质量的提高。 第八章 教学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研究生教学评优和奖励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教学激励机制, 对在研究生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的项目与 内容、评选标准和程序等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告之、告诫、处 分制度。对在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标准以下的问题, 由研究生处或学院(部)对责任人进行口头告之或书面告诫,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 定范围以内的问题参照《鞍山师范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进行 处理。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离岗进修或调离研究生教学 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部) 、任 课教师及有关部门,本规定由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根 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 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69 号)、《教育部关于 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 、 《全国教育 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指委 发〔2011〕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借鉴其他院校的经验,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技能,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 的重要环节。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目的在于使研究生将所学的基础 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与管理实践,培养研究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 的工作能力。 第二条 根据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践教学是教育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学分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 第三条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 1 年。采用集 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的部分教育实践研究 环节可在任教学校进行,同时需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章 实践教学活动的内容 第四条 为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实践教学的内容包括: (一)教育见习:通过实地感受教学环境、教学观摩、与实践导师交流等方式,获 得对学前教育相关问题的感性认识,培养问题意识。 (二)教育实习:在实践导师的指导下,到幼儿园实地进行教育和管理实践,以培 养实践能力,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研究,此环节尽可能采取顶 岗实习方式,时间不少于半年。 (三)微格教学:通过在实训室等场所进行模拟教学,并通过反馈分析,提升教学 技能和综合水平。 (四)教育调研、幼儿园教育案例收集与分析:可采取单独调研、团队调研、参与 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独自立项等方式,形成培养中期的初步科研成果,成果可采用调研 3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报告和教育案例等形式。 (五)专题讲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要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专题讲座,以 扩展知识视野,提升道德水准和研究水平。 (六)与本专业相关的班级管理实务等其它教学实践。 第五条 教学实践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由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共同指 导,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考核 成绩表》 。参加教学实践并考核合格者,相关考核项计入学分。 第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实践学习环节,加强与指导教师的双向沟通, 及时分析和解决实践学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实践学习中获得的经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教学实践的所有内容要求于第三学期末前全部完成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 教学实践由各培养单位主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长统一 领导,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一般由研究生“双导师”担任。指导教师须具体指导 研究生备课、审查教学成果、听试讲、随堂听课、微格教学等教学实践内容,帮助研究 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根据教学实践考核标准,给出成绩。 第十条 研究生处对学生实践教学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并根据实践教学表现 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四章 实践教学活动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提交书面教学实践报告及视频、照片等相关材料。 提交程序如下: (一)学生将书面的教学实践报告送指导教师评定; (二)学生将指导教师评定后的实践报告、视频、照片等材料交各培养单位研究生 秘书进行成绩审定与汇总; (三)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考核成绩表》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实践教学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取得教学实践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凡实践教学不及格者,属于未修满相应学分,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也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须补修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3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实践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研究生社会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基地建 设,是进行实践教学的根本保障,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办学目标的需要,也是学校与 社会、教育机构互动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 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 〔2011〕69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9〕1 号)、《全国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 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指委〔2011〕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培养方 案的要求,借鉴其他院校的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紧扣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专业办学定位,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宗旨,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深化实践教学体系及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和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根据《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 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经过 2—3 年左右时间的建设,建成一批稳定、优质的 能满足我校学前教育专业硕士培养所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 二、建设原则 (一)平等合作的原则。学前教育专业与各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 合作关系,不存在高、低、优、劣等问题,因此,双方应该坚持平等的合作原则。 (二)优势互补的原则。学前教育专业主要研究学前教育的理论问题,各实践教学 单位则主要解决学前教育的各种实践问题,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坚持优势互补的原则, 可以使两者各发挥所长,弥补相互之间的不足。 (三)和谐统一的原则。这种和谐统一主要体现在学生的专业教育与幼儿园教育的 统一,学生发展和幼儿发展的统一,学前教育理论与幼儿园实践的统一,学前教育的专 业发展与幼儿园事业发展的统一等方面。 三、建设内容 (一)完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目前,我校现有的校内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基本上能够满足研究生在校内的实训发 展需求。下一步要进一步优化现有校内实训条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训练实训室相关 制度,并在各实习实训场所引进并营造职业文化氛围,让学生进入实习实训场就能受到 3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职业环境的熏陶。逐步开放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将其建设成为开放式、共享型的职业技 能培训基地。积极为地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 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学校在新校区规划中,要优先投入建设我校附属幼儿园项目,并引进幼教集团参与 经营,为我校学前教育专业硕士培养的实践教学工作提供保障。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主要是以行业为依托,考虑专业对口,加强与行业的联系, 以签定协议的形式,形成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积 极拓展校外实训基地。通过 3 年时间的努力,在建好已有校外实训基地的基础上,与省 内一些优质幼儿园及幼教机构取得联系,经常开展学前教育先进经验交流等活动,合作 建成校外实践教学和顶岗实习基地。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承担专业课程的现场教学实践,或集中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和 毕业实习任务;在真实行业的环境中,进行实践、培训。努力探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 新思路。 强化校外实习基地教学队伍建设,拓展校外实习基地实践教学功能。完善校外实习 基地实践教学质量标准,健全《校外实习基地管理细则》和实践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 制。 根据合作行业的需要,建立专任教师联系行业制度。每名专任教师负责联系 1-2 个 合作单位,定期联系、回访;熟悉行业工作过程,了解行业需求,参与行业科研开发, 推广新的教学理念;合作开发课程,联系安排、指导学生技能实训和顶岗实习,选拔、 培训兼职教师,打造双师教学团队。未来 5 年内建成 10 个校园紧密合作的具有良好实 践教学功能的校外实习基地。 四、建设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合理、科学地制定建设规划。为适应学前教育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需要,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管理规定,使之科学化、制度化,确 保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顺利开展。培养单位要根据学前教育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特点及 本单位的优势,制定明确的基地建设规划,明确基地建设的目标、内容、进程,同时确 定具体的基地建设负责人,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突出学前教育专业特点,纳入专业建设的范畴。培养 单位要与实习单位一起研究建立和健全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使接受学前教育专业的实践 教学工作成为其日常工作之一,同时,通过协助实习单位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特别是以 新课程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我校学前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引领作用,把实习单 位建成学前教育专业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实验基地。 (三)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投入。学校每 年在学前教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拨款额度不低于 20 万元(不含校内实训基 地建设的经费)。 (四)及时检查和总结表彰,不断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水平。学校每学年定期 召开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座谈会,倾听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的意见,不断总结和交流 3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经验,对教学基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促进实践教学 基地建设水平的提高,不断满足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3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量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管理工作,明晰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充分调动任课教师与研究 生指导教师的潜力与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 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一)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工作;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 (三)研究生教学与指导辅助工作。 二、研究生授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研究生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研究生任课教师理论教学工作量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计划学时数折算为标准学时。 标准学时=J(计划学时)×R(人数系数)×K(课程系数) J(计划学时)是指各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专业开课计划中的某门课的计划学时 数。 R(人数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研究生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人数 20 人(含 20 人以下)系数为 1.0,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2。专业实验课人数 10 人(含 10 人以下)系数为 1.0, 每增加 5 人,系数增加 0.2。实践教学中的微格教学课人数系数与学位基础课、专业必 修课计算方法相同。 K(课程系数)计算方法如下: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系数为 1.5,专 业实践课系数为 1.0。 (二)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1、教师指导见习、实习工作量,理论导师不超过 8 学时/月,实践导师按实际发生 计算; 2、教师指导教育调研工作量为 2 学时/生; 3、教师指导教育案例收集与分析工作量为 2 学时/生; 3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4、教师指导班级与课堂管理实务工作量为 2 学时/生; (三)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工作量计算方法 为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开设补修本科课程的教师教学工作量 以标准学时进行核算。 标准学时=J(计划学时)×R(人数系数) J(计划学时)为参照本科教学计划中某门课程计划时数。 R(人数系数):上课学生 30 人(含 30 人以下)系数为 1.0,每增加 10 人系数增加 0.1。 (四)研究生素质导师工作量计算方法:20 学时/生·年。 三、指导研究生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每一名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包括管理和论文指导)工作量为 108 学时,用于 开设非学位课程研讨班活动、研究生毕业论文、实验等研究生专业指导工作。 其中, 理论导师工作量为 70 学时,实践导师工作量为 38 学时。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分两学年发 放。 (二)计算的相关说明 1、研究生休学期间的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暂不计算,复学后再计算指导该研究生 的指导工作量。 2、研究生个人违纪违规,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当月起 停止计算指导教师指导该研究生的工作量。 3、因指导教师失察或故意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剽窃偷袭他人科 技成果,根据情节和态度,扣减指导教师指导该研究生当年指导工作量的 30%~100%。 四、研究生教学与指导辅助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命题、阅卷、监考工作量为 6 学时/门; (二)讲座工作量:新讲座为 10 学时/次,重复讲座为 5 学时/次,指导研究生的 硕士生导师开设的讲座不计工作量。 (三)导师团队负责人工作量 6 学时/每月、方向负责人工作量不超过 4 学时/每月、 研究生助理导师工作量不超过 2 学时/每月。 (四)兼职教学秘书、兼职辅导员工作量为 5 学时/每月。 五、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酬金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酬金标准为 35 元/标准学时,研究生补修本科生课程 教学工作酬金标准按学校本科标准执行。 (二)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酬金发放办法 1、研究生教学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研究生指导工作量由各院(部) 3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初步统计,由研究生处核定。 2、每学期末,由各院(部)研究生秘书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师教学与指 导工作量审核表》 ,报研究生处审核,上交人事处发放。 六、本办法从 2012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鞍山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 理暂行办法》 (鞍师发[2003]42 号)同时废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参照此办法。 七 、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 解 释 权 归 研 究 生 处 。 3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生互选管理办法 师生互选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即导师与硕士生通过 相互选择,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后,由导师对硕士生的学习、科研、品德及就业能力 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培养管理制度。为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规范硕士 生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和硕士生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师生互选条件 参加互选的导师必须具有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参 加互选的硕士生必须是当年取得入学资格并注册了学籍的研究生,且身体健康、能坚持 正常学习。 二、师生互选时间 校内导师与硕士生互选工作须在硕士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完成; 校外导师与硕士生互选工作须在硕士生入学后 2 个月内完成。 三、师生互选程序 师生互选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培养单位专 业指导教师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1.由硕士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生互选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每名学生可自愿初选 1-2 名指导教师。 2.导师根据硕士生情况并结合硕士生本人的志愿选择指导硕士生,在《申请表》 上签字后师生互选生效。指导教师有权优先选择第一志愿的学生。 3.师生互选中落选的硕士生,由所在培养单位专业指导教师小组负责与硕士生协 调选定导师。 4.师生互选名单确定后一周内,由研究生秘书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师 生互选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备案存档。 四、师生互选要求 1.由硕士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生互选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 ,每名学生可自愿初选 1-2 名指导教师。 2.师生互选前各个培养方向的导师组应有明确的培养方案和经过充分论证的课程 体系,并已聘请校外导师,经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师生互选。 3.各培养单位在师生互选前要将参加互选导师的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发布给学生, 4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并组织专门的师生见面会,由参选导师向新入学硕士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在研的科 研项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等情况;研究生可在会上简单介绍自己的本科专业学习、 科学研究基础、对研究生学习专业及方向的认识与理解情况等,以增进硕士生与指导教 师之间的相互了解,确保师生互选工作的顺利完成。 4.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每名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如因 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指导硕士生人数,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增加指导硕士研究生名额申 请表》报研究生处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增加指导名额。 5、导师要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积极致力于科学研究工作。对于多年未主持 过科研项目,未发表过学术论文的导师,根据《鞍山师范学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 教师遴选及聘用考核办法》复查在岗硕士生导师资格时将取消其指导资格。 6、师生互选中落选的导师,培养单位要认真分析导师落选原因,如果一名导师连 续两年落选,根据《鞍山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聘用考核办法》将取 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4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业务费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 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业务费标准 研究生业务费是指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开支,分为研究生处统筹经费 和研究生个人使用经费。我校硕士研究生业务费标准为每生 3500 元,由研究生处统一 管理使用。 研究生业务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方式见下表: 经费类别 集中使用 学生使用 (在指导教 42 项目名称 金额(元/人) 开题费 300 论文评阅费 900 答辩费 700 书费/材料费 300 复印打印费 300 其他 200 小计 2700 科研业务费 80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师的管理下) 二、研究生业务费使用范围 1、研究生的开题费、论文评阅费、答辩费由学校统一负担,学生支付; 2、科研业务费:包括外出调研、科研相关费、复印费、低耗材料费、邮寄费、发 表论文版面费、专业参考书刊费、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相关费用; 3、学位论文答辩费:包括学位论文审阅和答辩时必要的开支; 4、其他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三、研究生业务费报销管理 (一)研究生业务费报销时间 研究生个人业务费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报销两次,在每年的 6 月中旬和 12 月上 旬进行。 (二)研究生业务费报销流程 1、由研究生处培养科核算每名硕士研究生业务费的报销额度,转给研究生所在分 院和财务处。 2、硕士研究生将本人签字和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的票据交给分院研究生秘书。 3、研究生秘书按财务处报销票据的方法整理好每名学生的票据,核算总数后在粘 贴票据纸上签字,对于未超过研究生业务费报销额度的实报实销;超过研究生业务费报 销额度的,按报销额度金额报销。各分院研究生秘书复核后交分院主管院长签字,并在 指定日期将报销票据交财务处审核。 4、财务处按每名研究生业务费的报销额度审核票据(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将实报 金额填写在《研究生业务费报销统计表》中并转交研究生处。 5、研究生处将《研究生业务费报销统计表》经研究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管 校长、主管财务校长签批后交还给财务处。 6、财务处按《研究生业务费报销统计表》中的实际报销金额将业务费分别存入每 名研究生的银行卡。 (三)对原始单据的要求 报销使用原始单据,必须符合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硕士研究生赴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报销会务费和交通费。 2、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不允许提前借款,研究生只能先行垫付,在毕业前凭票据 报销。 4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四、本办法从 2012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鞍山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 理暂行办法》 (鞍师发[2003]42 号)同时废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可参照此办法。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三部分 研究生管理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 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研究生日常学习、生活、行 为的基本规范,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鞍山师范学院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 育的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 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 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 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4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当年新生入学须知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向 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 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和健 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违纪作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何地发现,一经核 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户籍关系退回来源学校;在职 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九条 新生到校后,应按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 有疾病,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 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保留期满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 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4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返校日期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 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 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或批准未通过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 院证明。请假一天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 2—3 天者,须经导师和辅导员同意,并由分 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请假 4—7 天者,由分院院长批准;请假 7 天以上,由研究生 处处长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 先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本人亲自办理,准假权同病假。 第十五条 准假后,研究生要到班级学习委员备案,并由班级学习委员向任课教师 出示假条。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 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程考试 成绩以 75 分为合格,其他课程以 60 分为合格;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文献 阅读与综述、读书报告等可实行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 (60-69),不及格(60 分以下)五级分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培养方案及学校教 学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4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硕士研究 生缓考申请单”,向任课教师、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其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各类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命题仍由原主 考教师负责,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上次考试的要求保持一致。其中重修的课 程考试成绩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考 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总课时 1/4 或旷课超过 总课时 1/6 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因请假超过总课时 1/4 者,该门课 程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考试不作为重修处理;因旷课超过总课时 1/6 者,经批准,该 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考试通过者,成绩按合格记分,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的情节,给于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经研究生处批准,在论文答辩前对该课程 给予一次重修的机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但在校最长修读年限不超过三年。经批准休 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八条 已婚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可休学一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且在短期内可 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 证明书,经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必须 有校医院诊断证明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休学者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医院的康 复证明,由院、系负责人在其复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 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满一学年,经校医院诊断仍不能复学者; 4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三)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不及格者; (四)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五)自动放弃某个必修的培养环节,或经考核不合格者; (六)在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 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停止一切在 校研究生待遇,并须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办理:原则上,入学前为在职人 员者,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 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办 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的课程学习和 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 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 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因特殊 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 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学年。延 长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 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发现其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4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 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 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 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 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住校研究生必须遵守《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保持正常的 生活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 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五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照《鞍山师范学院学 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度相适应。 4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 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 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无法 送达给本人的,应送达给其成年亲属或在校内进行公告。研究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书的, 应由送达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其院、系出具书面证明。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 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 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后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 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5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评优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加强学风、校风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 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研究生勤于学习、善于 科研、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1 号),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奖励是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肯定、激励和表彰。评选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研究生个人的表彰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科研标兵、优秀实 习生、优秀毕业生、校级教师技能大赛等奖项。 第五条 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为主,适当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六条 获得各种奖励的研究生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 (二)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具备一定技能及科研成果,勇于实践,积极参 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 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 务; (五)有良好的文明习惯,爱护公物,在寝室文明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文体实践活动,在技能大赛等校级以上比赛中有优异表现。 第七条 凡在评选规定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奖励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5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二)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三)无特殊原因延期毕业的; (四)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 在学期间,有以上情况发生的以及其他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不能参加评优。 第八条 获优秀荣誉称号的研究生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典型。评 选比例和名额根据当年评选指标而定。 第三章 奖励建议及办法 第九条 奖励的评定时间 (一)优秀荣誉称号的研究生评定时间依据各个学期的实际情况而定,以通知为准;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定时间在每年的毕业前夕进行。 第十条 各项奖励的组织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人员负责,会同本 学院学生工作办工室具体实施评选工作。研究生处负责监督、核查,并上报学校领导审 批。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程序 (一)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为: (1)评定与学年总结相结合进行,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本人对照奖励评选条 件,进行申报; (2)对申报的奖励,由本人在本班级、本专业、本年级进行公开评选。经同学民 主评议,推荐到学院; (3)学院对评议推荐的研究生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 (4)学院在对推荐到学校的奖励名单公示后上报研究生处; (5)对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或研究生干部,学校相关部门可给予提名, 经学院征求同学意见,学院审核、公示后,上报研究生处; (6)研究生处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做出奖励、表彰决 定。 (二)对其他当年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照以上评选程序执行。 第四章 奖励的表彰形式 第十二条 对获研究生个人的表彰决定通过公示向全校公布,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 案。 第十三条 获奖研究生个人由学校发给证书,以资鼓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可适时增加研究生个人、集体单项奖 5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的奖励项目,其名称、评选条件等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党员中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毕业 生党员评选活动,由中国共产党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按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在研究生共青团员中评定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由中国共青团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奖励细则,奖励项目应与学校 相对应,并可结合学院实际适当增加奖励项目,所设奖励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立即撤 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证书、奖品或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5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从 2012 年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 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我校独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 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 标确定。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和金额将根据国家下达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暂定为每年 2 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 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乐于助人,道德高尚; 4、学风端正,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异; 5、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方 面表现优秀; 6、导师、导员和班主任对其操行评定为优秀。 第七条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评选: 1、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 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学术研究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出版学术专著等; 2、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 5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崇高荣誉; 3、研究生学习阶段,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有学术失范等欺瞒行为; 3、考核年度学业成绩不合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法的 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 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 生处。 第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 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要作风正派,认真公道,廉洁守纪,且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 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 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处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 (三)二级培养单位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四)学校研究生处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2 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5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 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 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 领导小组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 定程序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 题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所得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校研究生处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研究生处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七条 和监督。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56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 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我校独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 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的硕士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及比例 金额 等级 比例 8000 一等 20% 5000 二等 30% 3000 三等 50% (元/年·生) 此外,还可按照当年公布的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确定其他新生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上一等次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下一等次奖 学金名额。 5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6、在研究生期间表现良好,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业条件 1、一等奖学金,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85 分。 2、二等奖学金,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3、三等奖学金,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 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 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 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 校研究生处。 5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十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培养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处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二级培养单位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四)学校研究生处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2 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初试、复试和入学测试等总成绩, 确定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在校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评定工作,自第三学期初开学后启动。二级培养单位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 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 荐名单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应当在接到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名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 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 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 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校研究生处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研究生处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和监督。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 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 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 、辽宁省教育厅发布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有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的责任,研究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 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研究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 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学校对研究生偏离基 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研究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 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的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合 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根据其违纪情节轻重、行为性质、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或通报批评。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裁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真相,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4、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6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资格;已 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注销。 2、担任研究生会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3、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4、由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认定为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二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 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 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知悔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 半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 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又有违纪行为而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 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档案、户口则 退回原单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 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 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的,并有真诚悔改或显 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研究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 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漏有关机密的,视情 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6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 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校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研究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 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院研究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 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罚 者,按其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 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6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 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 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为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研究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 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 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 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意 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捡拾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数额巨 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 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 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 予如下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 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 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 列处分: 1、首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再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组织者及提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赌具者,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 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盈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 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寻衅滋事,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 其它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 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 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研究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6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 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研究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 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异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4、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研究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7、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 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 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 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8、在教学试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 6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2、替考事件中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4、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题,为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器,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 处分。 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 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 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 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6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它影响安全的行 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 挑起事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 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 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研究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研 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主管理领导和导师等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同时要做好违纪研究生 的思想工作。 2、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 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送交研究 生处。 3、对违纪研究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培养单位讨论决定,报研究 生处审核备案;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 处审核、讨论、决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 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报省教 育厅备案。 4、研究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工委同意,由省 教育厅审批。 5、研究生违反生活区管理规定,需给予处分者,可由生活区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征得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6、研究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 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 7、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6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研究生 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研究生或 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 在纪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填写《鞍山师范大学违纪 研究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一式两份),并附有研究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 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3、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 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4、处分决定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受处分研究生在 《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5、送交人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时,另需有两名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 研究生拒绝签字、无理取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研究生 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 书》和《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研究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6、直接送交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 的,送交人可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 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的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4、5条款。受处分研 究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 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7、受处分研究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报上公布公告,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在受到处分后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 现,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由研究生处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 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研究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 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研究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 6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4、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 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与申诉 1、违纪研究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研究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 请材料; (2)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通知违纪研究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听证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人员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研究生本 人、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 (4)举行听证时,违纪研究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 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研究生签字。 2、违纪研究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研究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在七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 告知申诉研究生; (3)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并进行妥善处理; (4)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 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 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研究生处分决定书、研究生处分登记表、 研究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70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 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并应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 申诉。 第四条 鞍山师范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及处理工 作。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学专 家)和学生代表组成。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研究生处。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 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 决定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处理: (一)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的依据错误的; (三)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作出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诉须采用书面形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 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7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72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委托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研究生工作档案, 保障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是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研究生教育工作 的重要基础之一,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与 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档案,是指我校在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 育、招生、培养、学籍、学位管理、就业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由学校和有关单 位必须保存的、具有历史见证意义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须具有保存价值和凭证作用,能够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学及 其管理实践活动的全过程,符合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特点,保证完整、准确、 系统。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光(磁)盘、录像(录音)带等 载体形式。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纸质材料原则上用 A4 纸打印。为便于档案长时 间保存,文件批阅、记录中一般应用黑色、蓝色墨水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 笔书写。 二 档案的归档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工作、导师工作、招生工作、 培养工作、学位工作、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籍工作、就业工作等方面。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档案的归档工作实行二级归档办法。有关全校研究生教育的管 理工作、事关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档案材料由研究生处负责整理、归档、保存。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档案材料由各单位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根据其形成的时间按自然年度或学年度、按年级或批次等 方式立卷归档。 第十条 研究生处应归档的材料内容及相关要求 7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一)综合工作档案。此类档案均按自然年度立卷归档。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工作的文件、函件、批件等材料; 2、学校制订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文件材料; 3、需要保存的其它材料和资料。 (二)招生工作档案。此类档案均按招生年度立卷归档。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请示报告以及批示件等; 2、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材料; 3、报考、准考考生情况材料; 4、初试工作材料(包括入学考试初试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入学考试初试 成绩单等) ; 5、复试工作材料(包括复试方案、复试考生名单、政审记录、专业复试记录、拟 录取考生名单等) ; 6、录取工作材料(包括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录取考生数据库<光盘 或磁盘>等); 7、招生工作总结; 8、需要保存的其它招生工作材料。 (三)导师工作档案。此类档案均按批次立卷归档。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的文件、函件、批件等材料; 2、导师遴选、上岗、考核工作材料; 3、需要保存的其他导师工作材料。 (四)培养工作档案。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上级教育管理部门颁布和学校制订的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自然 年度立卷归档; 2、不同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含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按批准实施年度立卷归 档; 3、教学工作材料(包括年级教学计划、学期课程表、课程免修申请材料、公共学 位课程考试试题及试卷<含课程论文>、课程考核成绩等) ,按年级立卷归档; 4、研究生培养工作材料(包括个人培养计划、中期考核工作材料、毕业<学位>论 文开题工作材料等) ,按年级、专业领域立卷归档; 5、研究生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材料(包括成果登记表、奖励申请表、成果复印件 等) ,按学年度立卷归档; 6、需要保存的其它培养工作材料,按实际情况立卷归档。 7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五)学位工作档案。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包括答辩申请表、评阅意见书、答辩决议书、答 辩表决票等) ,按年级、专业领域立卷归档; 2、毕业(学位)论文印刷件及电子版(光盘或磁盘),按年级、专业领域立卷归档; 3、学位授予工作材料(包括硕士学位申请书、授予决定、名单、信息数据库等), 按年级、专业领域立卷归档; 4、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材料(包括推荐表、论文、决定等),按学年度立卷归档; 5、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材料(包括推荐表、论文、批文等),按学年度立卷归档; 6、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材料(包括会议议程、审议材料、纪要等) ,按学年 度立卷归档; 7、需要保存的其它学位工作材料。 (六)学籍工作档案。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研究生学籍登记表,按年级、专业领域立卷归档; 2、学籍变更申请表及批文,按学年度立卷归档; 3、研究生毕业相关材料,按学年度立卷归档; 4、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光盘或软盘,按学年度立卷归档。 (七)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档案。此类档案均按学年度立卷归档。此类档案长期保 存。 1、研究生评优及奖励工作材料(包括申请表、评选材料、奖励决定等) ; 2、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材料; 3、研究生纪律处分材料; 4、研究生会组织及开展各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5、需要保存的其它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材料。 (八)学位点申报及建设档案。此类档案长期保存。 1、学位点申报工作材料(包括申请简况表、批文及有关工作材料等),按申报批次 立卷归档; 2、学位点建设材料(包括建设规划、检查或评估材料等),按自然年度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培养研究生的单位(二级学院等)需要归档保存的档案内容及相关要求: 1、学校颁发(含转发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 批复、通知,按自然年度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 2、专业领域培养方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 ,按批准实施年度立卷归档并 7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长期保存; 3、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材料,包括学期课程表、教学日志、专业课程试卷(含课 程论文)等,按学年度立卷归档,保存时间为 5 年; 4、研究生培养工作材料,包括个人培养计划表、中期考核材料、毕业(学位)论 文开题及中期检查材料、学位论文等,按年级、专业立卷归档,保存时间为 5 年; 5、研究生党、团工作材料,按年级、专业领域立卷归档,保存时间为 5 年; 6、研究生评优和奖惩工作材料;按年级、专业立卷归档,保存时间为 5 年; 7、需要保存的其它工作材料。 第十二条 以下材料属于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由研究生处负责整理。 1、入学报考材料; 2、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奖惩记录; 3、硕士学位申请书(含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论文评阅意见书复印件) ; 4、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党(团)材料; 5、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通知书。 三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材料一经建档,在档案保存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改动档案内容或销毁有关材料。超过保存期的档案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予 以销毁,但应将销毁档案登记造册并将销毁目录或清单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建档和保存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档案材料,涉及研究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由研究生处综合管理科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辅导员)负责整理、 建档和管理,涉及研究生业务教育的由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建档和管理,其他人 员未经管理者同意,不得擅自移动、变更档案材料。工作分工变动时,档案管理者须将 档案材料按时、如数交接清楚,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归档的档案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将材料原件移交学校档 案室,凡移交到学校档案室的重要文件材料,研究生处可保留其复印件,以便工作需要 时查阅。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档案的归档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人员平时应 注意材料的积累,以便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研究生工作档案,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履行借阅登 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完毕后应履行归还登记手续。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党务、团务工作材料由研究生处按党务工作、团务工作管理办法 7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 解 释 权 归 研 究 生 处 。 7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根据《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69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 发<辽宁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07]123 号)、《关于完善研 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校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力加强研究生教育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 质量,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创新作为研究生教育持续发展的灵魂和动力,深入探索 新形势下的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不断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推进研究 生培养模式与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创新基金,支持研究生创新性研究和创新项目。鼓励在校研究生选择 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鼓励研究生与行业紧密结合,发挥研究生在学校学 科建设和科研产出方面的积极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2、优化培养过程,提高培养质量。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社会需要,调整培养方向 和规模;实施开放式办学,与企业紧密合作按需求培养研究生,探索更加适合我校发展 的研究生培养模式;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假期学校实践活动,锻炼和提升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 3、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导师根据研究 生的学习基础帮助其确立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因材施教;推进与国内高校、科研单位和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聘请校外优秀导师做兼职导师,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 力。 三、创新基金的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一)资助对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专项基金,基金资助对象包括在读研究生、研究生导 师、从事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工作者。 (二)资助范围 1、研究生学术论坛活动基金。支持研究生定期举办各学术论坛,邀请本学科领域 7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和点评,邀请兄弟院校研究生的参与,以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扩 大研究生科学研究成果的影响力,锻炼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2、研究生创新基金。支持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培养研究生的自主科研能力和创 新能力,以此鼓励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创造更加浓厚的研究氛围。 3、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支持从事研究生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对研究生课程建 设、研究生教材建设、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研究生管理的特殊 性及其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等等。 四、创新基金的申请、立项与验收 (一)学术活动基金的申请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填写《研究生教育创新活动专项基金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完 成审批手续。 (二)基金的立项与验收 1、基金项目的立项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立 项,每年度一次,3 月申报,4 月审批立项。 2、研究生处制定每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符合基金项目指南要求和申报条件的项目, 由申请人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 的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提交,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须经申报者所在单 位的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提交,申报材料直接交研究生处。项目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 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研究生处将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研究生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 报项目的可行性、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等基本情况。通过初审的 项目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以确定当年基金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 4、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分期拨款制度,申请人在中期检查前须将本人项目研究 的阶段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中 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 5、基金项目研究时间至少保证在 6 个月以上,不得超过一年,每年 3 月统一组织 结题。研究生处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和鉴定,以确定是否能够结题。 6、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结题报告中应写明项目取得 的研究成果,实验方法与手段、查阅资料引用情况、建议进一步研究的内容以及经费使 用情况等。 7、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项目逾期不能通过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将视不同情 况减少或取消项目资助经费,并取消该导师今后的推荐资格。接受该基金资助的研究生 最晚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 1 个月提交研究生处,结题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8、所有受资助项目必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标识“本项目由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 创新基金资助”,作者单位必须为鞍山师范学院。接受研究生学术创新基金资助的研究 生在资助期间发表的成果论文至少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接受研究生培养创 7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新基金资助的教师所发表的成果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五、创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作为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并争取社会和企业赞 助等多种形式,逐步扩大基金来源。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基金的项目审批和管理,对基金 的使用进行监督。 (二)基金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会务费、资料费、实验费、材料费、版面费、打 字复印费等。 (三)基金使用审批手续按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项目实行分期拨款与报告制度。第一次拨款在立项后进行,拨款额度为 计划资助金额的 50%,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筛选后,通过检查并确定为继续资 助的项目,将下拨资助金额的 30%,通过结题鉴定时拨付余款。研究生的项目经费在导 师指导下由研究生自主使用。 (五)基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的科 技成果产生转让的,从转让费中提取 50%作为科研奖励发给研究团队,50%作为研究生教 育创新基金的补充。研究生培养创新项目的科技成果产生转让的,按研究生处相关奖励 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8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 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 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 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 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 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其工作获鞍山师范学院的科研项目资助, 如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鞍山师范学院。即使毕业走 上工作岗位,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 署名单位必须为鞍山师范学院。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地址。 (二)研究生署名鞍山师范学院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 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鞍山师范学院的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 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8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三)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 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的重要参 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 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 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 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 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 助基金项目。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 答辩等处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 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 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 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根据需要,研 究生处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鉴定,并 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 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学校申诉管理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若无 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通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8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8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四部分 研究生学位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 (学位〔2011〕69 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评定委员 会”)工作,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 机构。 第三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由三十一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 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秘书 处设在校研究生处,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学科性质成立各培养单位专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由七至九 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成员兼任。成员应由具有副教授(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 平、相关学科领域的在岗教学与科研人员及聘请的校外兼职导师组成。 第六条 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有学位授予工作。 (二)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职称的专家。 第七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 (一)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提名推荐,报学校审批。 (二)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培养单位教授专家委员会在本单位选出,报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8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第八条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届满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鞍山师范学院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三)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四)审批研究生导师。 (五)审查通过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有关上报材料。 (六)审查评估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 学位的决定。 (七)审议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学位申请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审核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或作出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五)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授 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六)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其他和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处理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审核研究生学位培养方案。 (三)批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论文 答辩。 (四)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颁发学位证书。 (六)组织申报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 (七)办理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它有关决定时,必须召开会 8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议,会议需要不少于专业学位评定委员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其它的有关建议、决定时,会议需要不少于专业学位分评 定委员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 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解释。 8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以及《鞍山师范学院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教育硕士生),经过学 习,修完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 的要求,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三条 课程设置与课程学习基本要求 教育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为 2—3 年。根据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 准的参考性培养方案,结合学科特点、社会对本学科教育人才规格的需要实际各学科制 定培养方案。课程分学位基础课(12 学分)、专业必修课(10 学分)、专业选修课(6 学 分) ,其中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课程。学位课程成绩 75 分以上为合格,非学 位课程 60 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应是对我国基础 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应用价值的题目。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 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 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体现实践 性、针对性的特点。 (二)论文必须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上,通过导师组共 同指导的开题报告会后进行撰写。参考文献文科一般不少于 50 篇,理科一般不少于 30 篇。其中,外文参考文献不少于 5 篇。 (三)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运用的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可 靠,论证严谨,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运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决实际 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结论和建议应在本学科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和指导价值。 (四)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 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 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格式符合文体要求。 8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五)论文字数,根据各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的差异,灵活确定。教育硕士专业学 位论文一般不少于 1.5 万字。 (六)论文写作、修改、定稿的过程由导师负责具体指导,在校撰写论文时间不少 于三个月。 第三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 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合格后,由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各培养单位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第六条 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工作由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隐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制度,由校外相 关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一位从事教师教育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或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管理的 “实践型”专家。指导教师不能做自己指导的学位论文 的评阅人。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随机抽查校外通讯评阅,抽查比例为 10% 左右。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论文作者不能参加当次的学位 论文答辩: (一)一份评阅书评分低于 60 分的; (二)无论评阅书上的得分多少,评阅书评语中明确表明本论文未达到教育硕士学 位学术水平要求的; 对盲审不合格的论文,必需在三个月时间内完成修改或重新撰写,并另行送审,合 格后方能答辩。 第四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 书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一)教育硕士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专家(以教育硕士导师为主),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实 践型”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审批,报校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聘请、接待工作由教育硕士生所在单位安排。 (三)答辩委员会可聘请一名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 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委托相应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88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三)教育硕士生向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读研究生期间的 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论文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 4、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同意答辩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 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同意,即为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 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结果; (七)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学位论文答辩材料,转交给各培养单位研 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再将材料上报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 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受理、审定与授予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 4 月份受理全日制应届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当年的 10 月份受理延期毕业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符合上述第二至五条所列条件的研究生,填写《鞍山师范学 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 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学位申 请人的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电子 版和纸质本)送交研究生处学籍学位管理科,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在作授予学位的决定时,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专业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89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1、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者; 2、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3、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悔 过表现者; 5、在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行为者。 第十七条 教育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 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 失证明。 第十八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 3 个月。在异议 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存在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以书面 形式向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已获硕士学 位人员的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 位、联系地址、电话等。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 责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专业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 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或有异议并经查实的,经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 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本细则的修订权归校专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90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为促进人才成长,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对在学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 度。中期考核要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计划)的要求,对在学研究生政治思想、课程学 习、实践技能和科研能力等各个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结合我校研究生 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中期考核时间 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开学两个月内进行中期考核。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 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 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 二、中期考核的内容 1、思想品德及学习态度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在遵 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参加社会活动和日常行为以及对待专业学习与研 究的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2、课程学习成绩考核: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 审核。 3、实践能力及科研情况考核:结合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研究生参与实践教学、课题 研究、学术交流、文献阅读等相关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中期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1、各培养单位组织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期考核的组织与领导工 作。 2、考核前,研究生需结合实际如实完成《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中期考核登记表》的填写。 3、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研究生 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考核、科研进展等方面情况的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 容向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全面情况进行考核并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 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4、考核小组将中期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5、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将研究生中期考核评定交至学校研究生处培养科存档。 91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四、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及处理办法 1、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其中优 秀等级应不超过所有研究生的 10%。 2、政治思想表现积极,所有修完的课程成绩优秀,阅读相关文献数量多,有较强 的科研能力,论文选题内容有创新性,开题报告一次通过,可顺利开展论文写作工作, 并积极主持或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立项且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同时,能按照培养方 案要求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幼儿园进行观摩、调研、案例收集等实践活动的研究生,考核 结果为优秀,其考核成绩作为研究生评优、奖学金等级评定的主要参考条件之一。 3、日常行为表现良好,所有修完的课程成绩为良好,阅读相关文献数量较多,有 一定的科研能力,论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开题报告一次通过,并能够在 老师要求下主持、参与学校组织的科研立项活动;同时,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经常深入 幼儿园进行观摩、调研、案例收集等实践活动的研究生,考核结果为良好。 4、日常表现一般,课程学习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阅读文献数量一般,有一 定的科研潜力, 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开题报告经修改通过,参与老 师或其他同学的科研立项活动;较少主动深入幼儿园进行相应的实践学习活动的研究生, 考核结果为及格。 5、有违反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课程学习经常缺课,且所 修课程成绩及格以下,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在学期间较少或未阅读相关文献, 学位论文选题陈旧,缺少研究价值,内容空洞,无新意,科研能力较差,未主持或参与 任何科研课题,除学校安排的幼儿园见实习活动外,从未主动深入幼儿园进行相应的实 践学习活动得研究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考核小组提出警告,并提出改进措施,6 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通过后方可以进入论文阶段,且毕业时间做相应推迟。考核仍未 通过,即终止学习。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92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申请专业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资格审查是对硕士研究生是否具备申请学位资格的审定,是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 辩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及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各项 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各项制度;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课程成绩及考核标准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达到 28 学分以上(含 28 学 分) ;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 75 分以上(含 75 分) ; (三)专业实践及考核标准 1、按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定期、足时参与专业实践,提交指定的实践活动材料;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实践学分达到 8 学分以 上(含 8 学分)。 (四)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 1、参加学术报告 8 次以上; 2、按培养方案要求提交文献阅读报告 2 份; 3、独立完成论文撰写,论文评审结果符合要求; 4、论文无抄袭作伪行为。 二、审查结果 1、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学位论文答辩; 93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2、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应在第三学期末至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 四、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94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为培养和激发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精神,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 研究,不断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学位论文选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或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或应用中有创新; 文笔通畅,格式规范。 (二)学位论文符合学校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专家综合评阅结论一般应为良好及 以上,其中,至少有两个评阅结论为优秀。 (三)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 文。 (四)学位论文的研究(部分)内容,以申请人为独立或首位作者,以鞍山师范学 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有 1 篇发表在正式专业学术期刊上;或以学术专著形式出版; 或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 内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其他形式的高水平成果。 三、评选时间、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时间: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时间一般 安排在每年 6 月份。 (二)评选范围:本学年专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 (三) 评选数量: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 15%。 四、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 文申请书》 。 (二)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论文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校外专家评阅意见、答辩成绩和研究成果,提出本单位的校级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 文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95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提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四)召开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名单。 (五)公示后,学校发文公布校级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获得者和导师名单。 五、奖励 对获得“鞍山师范学院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 别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其它 (一)对已获得“鞍山师范学院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称号的论文,如发现 存在学术行为不端等问题,学校将撤销对作者及导师的奖励。 (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中择优产生。 (三)本办法中提到的核心期刊,按学术界认可的最新版本认定。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96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选 办法 为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开拓精神,提高我研究 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指导水平,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凡申请评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者,应具备从事本专业 实际工作的能力和学科素养,熟悉所指导的课题内容,并实际参加指导工作。 (二)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注重对学生科学精神的培养。 指导教师既要指导论文,又要指导学风,特别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追求真理 的执着精神和高尚的学术道德。指导教师能够切实把好毕业论文质量关。 (三)指导教师既要在选题进行过程中起指导把关的作用,同时要充分调动研究生 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其独立创作论文的能力。在指导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中,应对学 生每周进行一次工作进程和质量的抽查,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提出评价和指导意 见。 凡符合上述条件,表现突出者,皆可申报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二、评选范围 (一)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人数按毕业生总数的 15%分配名额,经过评议后由教 师所在分院推荐。 (二)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由副教授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指导教师 要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科研经验,一般应参加过一届以上的毕业生论文的指导工作。 (三)凡申报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者,其指导的论文一般应有 1 篇以上为优秀毕 业论文或获奖论文,且无抄袭、剽窃行为;其论文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学术要 求。 三、申报程序 (一)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分院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上报申报材料包括: 1、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推荐表; 97 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制度 2、各院推荐优秀指导教师汇总表,同时还应提交申报教师本年度所指导的所有毕 业论文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 。 (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教师指导的研究生论文进行抽查和复审。 (四)经审核符合评选要求的指导教师,学校予以表彰。 (五)申报时间为每年 6 月 25 日前,申报材料送研究生处。 四、其他 (一)在评选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消其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称号。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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