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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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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2017‟57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 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研究生开展基础研究,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规范并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的过程管理,充 分发挥科研创新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研究生培 养质量,学校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管理办法》。经 2017 年 7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6 月 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 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提 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 生科研创新基金”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 第二条 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基金产出 达到预期效果,结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及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第四条 创新基金内涵及资助方式 创新基金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在读博士 研究生结合自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基础性、 前瞻性、颠覆性的课题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严谨务实、精益求 精的科学精神,支持拔尖创新人才在国内外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从事科研、学习、交流。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 第五条 创新基金按照申请项目的水平和实际研究情况,资 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每年资助 20 人左右。对探索性强、 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创新 基金评审实行宁缺毋滥的原则,如无符合条件或评审不通过者, 名额可空缺。 第六条 创新基金资助期限为 1-2 年,获得资助后至毕业前 至少应有一年的课题研究时间。 第三章 第七条 - 2 - 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如下: (一) 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已明确学位论文选题方向。 (三) 创新基金申请人需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潜质,前 期科研成果较突出,在其导师精心指导下,其学位论文预期具有 明显创新性并能取得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四) 创新基金申报必须紧紧围绕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展开, 预期取得的学术成果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紧密相关。学位论文研究 内容不得涉密。 (五)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一般需结合高水平(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 级项目)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研究方案和技术措施清 晰、可行,具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六) 创新基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基本达到《哈尔滨 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 [2013]45 号)中相应学科申请博士学位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四章 第八条 创新基金申报与评审程序 创新基金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 3 月启动,在导师指 导下,由博士生提出申请。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应学科博士生可以不受时 间限制即时申报。 (一) 材料学科:1.SCI 收录 5 篇以上(含 5 篇,第一作 者) ;2.影响因子超过 9 以上论文 1 篇;3.至少 4 篇 SCI 论文被 JCR 分区的 1 区收录。 (二) 光学工程学科:SCI 收录 3 篇以上(含 3 篇,第一 作者)。 (三) 其他学科:1.SCI 收录 2 篇(含 2 篇,第一作者) ; 2.影响因子累计超过 2 以上。 - 3 - 第十条 在基础研究领域已经取得公认创新成果并产生突 出社会影响的博士研究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创新基金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 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 基金项目申请书》 。提交申请时应提出在资助期内发表学术论文、 获得发明专利、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预期研究成果,需根据项 目实施情况明确年度经费预算。 (二) 学校成立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确定创 新基金的获资助者、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 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三) 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创新基金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 获创新基金资助者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哈尔滨工程 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承诺书》 。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的管理 在学生申请创新基金和开展创新研究过程中,导 师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立即终 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经费,同一指导教师的学生三年内不能申报 创新基金。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每位导师名下同时获得创新基金资 助的在读博士生不超过 2 人,每名博士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 1 次 创新基金资助。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创新基金的研究 工作,并需接受学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拨付及使用方式 (一) 研究生获资助资格后将拨付本年经费总额的 70%, 另外 30%用作对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工作的奖励,奖励部分由研 究生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以奖学金形式发放。根据年度考核情况 - 4 - 决定奖学金的等级以及后期资助方式及额度。 (二) 已拨付的经费由获资助者自主管理,学校为创新基 金项目获资助者设立专项经费本,获资助者为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导师须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把关,经费报销时需要经导 师审核签字。 (三) 获资助者经费执行需符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 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完成从事相关的科 学研究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 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 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四)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学校将立即终止资助并追 回已资助经费,同时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查 证后追究获资助者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的考核与结题 创新基金的考核 (一) 年度考核标准以个人提供的创新基金申请书中内容 为准,获资助者需提交《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进展 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答辩考核,后期资助经费根据年 度考核情况决定,年度考核未通过者,停止经费资助。 (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其中优秀 比例不超过 30%。 第十八条 获资助研究生有关研究成果的要求: (一) 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要求研究生与导师互为第 一作者。 (二) 研究成果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专项资金--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字样。学术 - 5 - 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省部 级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均须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必须在全校范 围内公开举行学术讲座一次,对其研究的内容、学科前沿进行系 统报告。 第二十条 结题要求: (一) 获资助者一年之内发表相关论文要求:材料学科应 有被 SCI 收录论文不少于 3 篇;光学工程学科应有被 SCI 收录论 文不少于 2 篇;其他学科应有被 SCI(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 1 篇。 (二)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取得其他重要创新成果,可以 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申请结题。 (三) 已作为申请立项依据的成果不得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获资助者均应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 前 1 个月提交结题报告,其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含成果复印证明)、 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单、学术报告会情况等,学校 组织专家对其结题进行评审,结题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送审。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创新基金申报、评审等环节均须进行公示,并 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等信息,随时接受 社会监督和学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6 - 2017 年 6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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