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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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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doc

粤教师〔〕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粤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等学校高水 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我厅于 1999 年实施了“广东省 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计划”。该计划实施以来,培养了一批高水 平的学科带头人,有效地促进了我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 队伍建设,提升了我省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 为进一步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吸引和培养 更多的高层次人才,不断带动我省高等学校的重点学科保持或赶 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新形势对高层次人才的新要求,现将该 计划更名为“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现将修订后 的《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 日 1 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吸 引和遴选中青年优秀学术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 平的学科带头人,促进学科专业快速发展,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 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省教育厅决定继续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特 聘教授岗位计划,并更名为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 第二条 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设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按照规定程序产生,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三条 珠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专家评审、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的日常 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必须与国家、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 重点方向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 (二)必须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三)必须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岗位设置的范围 2 (一)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 (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 究基地等重点建设的科研创新平台。 (三)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内或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 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交叉学科。 第七条 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培养博士生、硕士生。 (二)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 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围绕学科主攻方向,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 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三)面向国家、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学科发 展前沿,争取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 重大关键问题研究和攻关,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把本学科队伍建设成为结构 合理、凝聚力和整体攻坚实力强的学术研究团队。 第八条 讲座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联合培养博 士生、硕士生。 (二)围绕所在学科重点研究方向,积极开展合作研究,对本 学科的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 术前沿,扩大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三)面向国家、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 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在国内处于先进水 平的创新团队。 3 第三章 第九条 聘任条件 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特别突出或紧缺、 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位要求),身体健康。 (三)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 大学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国 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博士生 导师。 (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好, 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六)学术水平高,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七)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 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八)聘期内在受聘学校能全职在岗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聘任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 (二)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境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 平大学副(助理)教授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在 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博士 生导师。 (三)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 行公认的成就。 4 (四)身体健康,保证聘期内在受聘学校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 少于 3 个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评审及聘任程序 珠江学者岗位,由高等学校提出设置申请,也可通 过连人带岗形式提出,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产生。每个珠江学者 岗位可聘任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1 名。 第十二条 设置的珠江学者岗位,由设岗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 招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议。委托 3 名 以上校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 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提出综合评价 意见。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 公示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珠江学者候 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高等学校与受聘珠江学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 5 年,采取分段聘任的方式,首期 聘期为 3 年,续聘期为 2 年。讲座教授聘期不超过 3 个年度。 第五章 待遇及支持方式 5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的每年 12 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 福利等待遇。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由省教育厅发给的每月 1.5 万 元人民币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支付。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受聘上岗的特聘教授按照“突出重点、 注重效益、择优支持”的原则提供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研究必须与 所聘岗位的学科方向相一致,有明确的研究任务和目标。自然科学 类特聘教授资助经费为 30-20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资 助经费为 10-50 万元。学校必须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提供配套经 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重点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聘期内高校要积极支持珠江学者组建学术团队, 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珠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得成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获得产权收 益。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的 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标注内容为: 中文:“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资助项目 (立项年 度)”。 英 文 : “ 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Pearl River Scholar Funded Scheme (立项年度)” ;可缩写为“Project supported by GDUPS(立 项年度)”。 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 6 材料的封面,或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或致谢部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支持珠江学者申请国家重 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考核管理 高等学校与珠江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签订的聘任合同须报送省教育厅一份 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建立珠江学者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实施聘期工作报告制度。高等学校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珠江学者 工作情况。珠江学者聘期每满一年,高等学校应填报《广东省高等 学校珠江学者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表》 。 实施聘期考核评价制度。在珠江学者期中(满)前一个月内, 高等学校应根据聘任合同对珠江学者进行考核评价,填报《广东省 高等学校珠江学者期中(满)聘期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珠江学者受聘期间履行岗 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特聘教授首期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 2 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聘任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对在 聘期内取得重大成果的珠江学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了解珠江学者受聘期间的履职 情况以及学校支持珠江学者工作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或者聘期内到岗工 作时间不足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珠江学者称号,停发岗位津贴。 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7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高等教育厅 1999 年制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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