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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上财人[2007]7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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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人〔2007〕77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 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 12 月 11 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工勤技能 岗位设置 岗位聘用 暂行办法 知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07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通 上海财经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一支精干 高效的工勤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 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教育部 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岗工作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工勤人 员。 第三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学校 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需要出发,结合工勤人员队伍的结构现 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岗位,加 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工勤 人员的内部结构比例,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工勤技能人员的队伍建设,提 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竞争上岗,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 用制改革,完善人员的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 进人员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第二章 第四条 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 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 -1- 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鼓励后勤服务 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 能岗位。 第五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 5%。按照后勤 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六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 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为教学 科研活动提供辅助支持,并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 提高的领域设置。 第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按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 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 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3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5%。其中,一级技术工岗位占工勤技能 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2%;二级技术工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 超过 3%。四级、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不设比例限额。 第三章 第九条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各级工勤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本职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 要求的身体条件;应具备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关于工勤人员的基本任职 条件。 第十条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 5 年,并通过高级 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 5 年,并通过技师 技术等级考评。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四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 级考核。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五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 级考核。 第十四条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 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由用人部 门根据任务需要具体确定。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与考核 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 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 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具 体的岗位任职条件具体实施。学校成立工勤技能系列岗位聘用小组,负责 审核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 勤岗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等七人组成。 全校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工勤技能系列岗位聘用小组提出聘用 意见,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学校及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3- 第十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对新聘人员 可实行试用期聘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聘用期满,考 核合格,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各部门工勤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 按学校规定执行,聘期考核工作在校岗位聘用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各部 门要结合本部门工勤岗位的特性,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案。 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给出评语并确定考核等级。聘期考核结果需报工 勤技能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审核,其中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需报校岗位 聘用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 15%。考 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用、实施奖惩、能否续聘和职级变动的 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等级的确定、晋升与岗位待遇 工勤技能人员技能等级的确定与晋升,根据部门岗位数、 工作需要、所在岗位的性质、本人的工作实绩和任职年限按相应程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勤人员的岗位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 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工资为校内绩效津贴,体现学校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与岗位 业绩挂钩。岗位待遇按岗核定,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十四条 工勤人员聘期内的校内岗位津贴平时每月按 80%发放,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岗位津贴的 20%部分;年度考核 不合格者,年终不予发放 20%部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暂缓发放 20% 部分,聘期考核为合格或优秀的,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 20%部分,聘期考核 -4- 未达到合格的,则不予发放剩余的 20%部分。 第二十五条 工勤人员受聘期间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 规定执行,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合同变动、终止与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等原因, 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原合同,并可按新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一)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期满; (二)受聘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 (三)受聘人员经学校同意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履行岗位职 责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 作日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聘期内被开除、或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拘役或判刑的; (六)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原岗位定额,需要调整工作, 本人拒绝工作安排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 受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学校。学校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二)项条款情形下要求 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5- 受聘人员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办理有关手 续。辞聘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学校予以开除。 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投诉与申诉 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结果 需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7 天。在公示期内,学校各级组织或个人有权就岗位 聘用结果和考核结果提出投诉或申诉。逾期则不再受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 由校工会牵头,成员主要由校工会、纪委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等 组成,其常设机构设在校工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 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在岗位聘用管理工作中的 投诉和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 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校岗位聘用投诉 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 对投诉人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 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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