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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加值班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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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教职工加值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加班、值班及加值班费发放管理,根 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 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沪人﹝1995﹞23 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 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结合学院具体情 况,特对学院教职工加值班进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加班管理 加班范围 餐饮、车队、锅炉房、客房等后勤部门和基建处、科技 处、培训部、学生处等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抢修、出车、 接站、安装、军训、应对突发事件等)延时工作的,列入加 班范畴。 第二条 学院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工作人员(含劳务工) 加班,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加班的,将尽可能安排补休。 第三条 除车队、游泳馆、保安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 平时加班发放加班费;其他岗位劳务工每月加班超过 32 小 时的,超过部分当月计发加班费,未超过工时在寒、暑假补 休,补休不完的按实核发加班费。 1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如需安排人员加班,必须事先征得 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到人事处备案。紧急情况下可先加班后 补办手续。各部门应如实做好加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加班 起止时间、加班内容、完成情况等。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 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人事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加值班时间实行累计制。 第六条 在支付工作人员正常工资报酬外,按以下标准 支付加班费: 1. 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 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 的 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 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4. 加班费按小时计算。 第七条 教职工基本工资构成为:在编教职工为职务等 级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劳务工为基本工资。 第八条 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 1. 以本人月基本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办法 与以上第七条规定的计算口径相同。 2. 小时工资为月基本工资除以 174 小时计算。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再计算加班: 1. 因学院阶段性工作需要,占用双休日或节假日,且已发 2 放相关费用的,如各类考试等。 2. 在法定节日、双休日、寒暑假期间参加业务培训学习、 参加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的; 3.实行倒班轮休工作制的岗位,寒暑假期间上班,不 计为加班,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 4.属本职工作范围,应该且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但 因个人原因造成加班的。 5.未按要求事先请示,并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安排的 加班。 第二章 第十条 值班管理 值班范围 1. 院内总值班; 2. 辅导员值班; 3. 培训部人员带班值班; 4. 卫生所值班; 5. 后勤水电工值班; 6. 其它因工作需要的值班。 第十一条 值班补贴标准 1. 值班补贴标准由人事处商财务处制定,并根据学院资 金实际适时调整,调整幅度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3 2. 值班遇双休日的,值班补贴标准增发一倍补贴,遇法 定节假日的,值班补贴标准增发二倍补贴。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加值班补休及支付费用程序 补休管理 1.部门安排教职工加值班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 情况下,可安排教职工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 部门要作好解释工作,可不安排补休,但应按规定支付加值 班费。 2.寒暑假期间加班、值班原则上不安排补休。 3.补休必须在加值班的当年安排,跨年不休者, 由部门上报人事处支付加值班费。 4.教职工申请补休,应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门负责 人提出申请,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休。 5.教职工补休,所在部门应在当日考勤表上注明 补休,随考勤表上报。 第十三条 每月 10 日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本部门 工作人员的加(值)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上报人事处核算加班费,经主管人 事院领导审批后下发加(值)班费。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安排 教职工加(值)班的,各部门应事先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 4 统一安排,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关高等 专科学校关于加班、值班管理实施办法》(沪关校人﹝2003 ﹞9 号)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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