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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绩效评价指标填报口径说明 一、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40 分) (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状况(20 分) 1.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末余额较上年末余额的 增量。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 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 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划型标准确定。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 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 (S71)。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2.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1 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末余额较上年末余额的 增长率。具体数据来源同上。 评分标准:同上。 3. 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 重(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量占各项贷款同比增 量的比重。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 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各项贷款来源为银 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G01) 。 评分标准:同上。 4.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同比增量(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分支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存量贷款户数同比 增量。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 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 评分标准:同上。 (二)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状况(20 分)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8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分支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具 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 2 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评分标准: (1)如果下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度实际值:如果下年 度考核值低于或等于下年度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 8 分;如 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下年度目标值,但低于上年度实际值, 该项指标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上年度实际值)/(下年度 目标值-上年度实际值)×8;如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或等于 上年度实际值,该项指标得 0 分。 (2)如果下年度目标值高于或等于上年度实际值:如 果下年度考核值低于或等于下年度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 8 分;如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下年度目标值,该项指标不得分。 2、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6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具体数据来源为 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 情况表(S71)。 评分标准: (1)如果下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度实际值:如果下年 度考核值低于或等于下年度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 6 分;如 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下年度目标值,但低于上年度实际值, 该项指标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上年度实际值)/(下年度 目标值-上年度实际值)×6;如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或等于 3 上年度实际值,该项指标得 0 分。 (2)如果下年度目标值高于或等于上年度实际值:如 果下年度考核值低于或等于下年度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 6 分;如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下年度目标值,该项指标不得分。 3、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6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法人、 分支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占普惠型小微企业 贷款余额的比例。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系统 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S71) 。 评分标准: (1)如果下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度实际值:如果下年 度考核值低于或等于下年度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 6 分;如 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下年度目标值,但低于上年度实际值, 该项指标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上年度实际值)/(下年度 目标值-上年度实际值)×6;如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或等于 上年度实际值,该项指标得 0 分。 (2)如果下年度目标值高于或等于上年度实际值:如 果下年度考核值低于或等于下年度目标值时,该项指标得 6 分;如果下年度考核值高于下年度目标值,该项指标不得分。 二、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30 分)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体状况(10 分)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5 分) 4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末注册资 本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控股、以小微企业和 “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同比增量(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年末注册 资本金与上一年度年末注册资本金的差值。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二)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情况(20 分) 1、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当年 年末在保余额。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局《本地区融资担保 行业发展与监管有关情况(季度) 》 。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2、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在保户数(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当年年末 5 在保户数。具体数据来源为银保监局《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 发展与监管有关情况(季度) 》 。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3、银行承担 20%及以上风险的担保贷款余额(5 分) 填报口径:当年年末试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 险责任不低于 20%的担保贷款余额。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4、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5 分) 填报口径:当年年末试点城市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净资 产。具体数据来源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G5 表。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5。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5 分,最低分为 0 分。 三、金融综合服务及创新情况(20 分) (一)组织协调(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出台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 相关政策等情况。 评分标准:本项指标最高 5 分。由人民银行各省级机构 6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二)金融创新(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创新金融服务 产品等情况。 评分标准:本项指标最高 5 分。由人民银行各省级机构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金融综合服务(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登 记和估值方面的能力建设情况。 评分标准:本项指标最高 5 分。由人民银行各省级机构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普惠金融基础设施(5 分) 填报口径:试点城市信用信息的可得性、可用性和权威 性。 评分标准:本项指标最高 5 分。由人民银行各省级机构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金融带动发展情况(10 分) (一)民营、小微企业新增注册数(3 分) 填报口径:当年度试点城市民营、小微企业新增注册数。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3。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3 分,最低分为 0 分。 7 (二)民营、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数(2 分) 填报口径:当年度试点城市民营、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 数。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2。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2 分,最低分为 0 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数(3 分) 填报口径:当年度试点城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 企业新增注册数。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3。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3 分,最低分为 0 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获得贷款增量(2 分) 填报口径:当年度试点城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获得 贷款增量。 评分标准:以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比重作为评分标准, 评价得分=(下年度考核值/下年度目标值)×2。本项指标 最高分为 2 分,最低分为 0 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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