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研〔2014〕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 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和《国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 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 号)精神,建立 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入学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三条 学费标准如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8000 元/生·学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0000 元/生·学年。学校原有或另行规定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研究生 教育收费项目,按照原有或另行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四条 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 算。 第五条 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本硕连读生、本博连读 —1— 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研究生学费。 第六条 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 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春季入学研究生,缴纳当学年春夏学期学费。其中尚在硕士 学制内的硕博连读生,补缴春夏学期硕博学费的差额,自秋冬学 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 秋季入学研究生,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 第九条 缴费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开具《中央非 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研究生缴纳学费的凭据。 第十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保留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 学后按学制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学年标准执 行。 (二)因公出境 因公出境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 (三)休学 —2—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的,自复学后按学制年限 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入学时标准执行。 (四)博转硕 博转硕或经中期考核分流为硕士研究生者,按同级入学的硕 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已经缴纳的博士生标准的学费按照 第十一条第一项处理。 第十一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一)秋冬学期终止学籍的研究生,该学期入读不超过 1 个 月者,退还已缴纳的该学年全部学费;超过 1 个月但不超过 2 个 月者,退还已缴纳的秋冬学期二分之一学费和春夏学期学费;超 过 2 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学费。春夏学期终止学籍的 研究生,该学期入读不超过 1 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学 费;超过 1 个月但不超过 2 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二分 之一学费;超过 2 个月者,不退还已缴纳的学费。 (二)新入学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 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费的退还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 研究生学费退还申请书》,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至计划财务处 办理。 第十三条 对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申 请“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3—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流程: (一)开学一周之内,研究生递交《浙江大学经济困难研究 生学费缓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乡、镇、街道民政 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二)学院(系)对研究生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由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费的缓交及 代偿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已有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 年 6 月 19 日印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