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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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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师范 大学 二级 教职 工代 表大 会实 施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制度 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 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 级 教 代 会 是 各 学 院 (单 位 )教 职 工 参 与 本 单 位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 行 使 民 主 管 理 权 力的基本形式。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 是 推 进 基 层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途 径 , 各 学 院 (单 位 )应 依 法 建 立 教 代 会 制 度 。 第三条 各 学 院 (单 位 )二 级 教 代 会 ,在 同 级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和 学 校 工 会 指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按 照 规 定 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二级教代 会实施细则为基本工作准则。 第二章 第六条 职权与职责 听取和讨论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 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 议 、通 过 本 单 位 提 出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方 案 、聘 任 制 实 施 方 案 、考 核 力 、法 、奖 惩 规 定 、 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九条 大会的筹备 二 级 教 代 会 首 届 或 换 届 , 在 本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领 导 下 , 成 立 由 党 政 和 工 会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的 筹 备 小 组 。筹 备 小 组 由 本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工 会 主 席 任 副 组 长 。筹 备 小 组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教 代 会 议 题 的 建 议 , 报 本 单 位 党 委 (党 总 支 )批 准 , 并 上 报 校 工 会 同 意 后 , 由 院 党 委 (党 总 支 )发 出 召 开 教 代 会 的 通 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代 表 选 举 方 案 ,包 括 确 定 代 表 名 额 、各 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同时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条 届期内召开教代会的具体筹备工作,由本单位工会负责。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代表的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 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作为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好的素质,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 益 , 有 全 局 观 念 , 并 热 心 群 众 工 作 。 代 表 的 构 成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和 群 众 性 , 其 中 教 师 代 表 应 占 60% 以 上。 第十三条 二 级 教 代 会 的 代 表 名 额 , 按 教 职 工 人 数 确 定 。 教 职 工 100 人 以 上 的 单 位 , 代 表 比 例 为 教 职 工 的 30% 至 50% ; 教 职 工 少 于 100 人 的 , 可 直 接 召 开 全 体 教 职 工 大 会 。 第十四条 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分配名额的办法, 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工会小组。各工会小组通过商讨提出候选人名单,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 选举。投票选举时,教职工人数应超过应到教职工的五分之四; 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实到会教职 工的半数。 第十五条 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在 教 代 会 上 有 选 举 权 、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2、 有 权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 提 出 提 案 , 对 大 会 各 项 议 程 充 分 发 表 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 批评和建议。 3、积 极 参 加 教 代 会 活 动 ,认 真 执 行 教 代 会 决 议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听 取 、反 映 教 职 工 意 见 和 要 求 , 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 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本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 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 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 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 提 案 一 事 一 案 , 一 般 由 一 个 代 表 提 出 , 两 个 以 上 (含 两 个 )代 表 附 议 。 提 案 应 包 括 案 由 、 解 决 办 法 和 措 施 建 议 等 内 容 。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该提案是否属于本 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规范要求。审核合格的提案, 给予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 门。承办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会应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促。提案办理结果必须 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应在 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专门机构设置 二级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教代会筹 备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议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1、 听 取 筹 备 小 组 报 告 教 代 会 筹 备 情 况 。 2、 听 取 关 于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或 关 于 代 表 增 补 情 况 报 告 。 3、 通 过 大 会 议 题 和 日 程 。 4、 选 举 大 会 主 席 团 和 秘 书 长 。 5、 通 过 大 会 其 它 有 关 事 项 。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八章 第三十条 主席团 每届教代会召开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 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较 大比例。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正式会议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1、 大 会 执 行 主 席 核 实 出 席 人 数 , 与 会 代 表 必 须 超 过 代 表 总 数 三 分 之 二 。 2、 行 政 负 责 人 作 行 政 工 作 报 告 。 3、 有 关 负 责 人 向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或 对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的 方 案 做 出 说 明 。 4、各 代 表 组 就 会 议 报 告 、议 案 进 行 讨 论 、审 议 ,对 大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决 定 草 案 和 提 交 大 选 举 的 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 5、 主 席 团 听 取 各 代 表 组 意 见 后 , 安 排 对 大 会 决 议 、 决 定 草 案 进 行 修 改 , 并 向 大 会 做 出 说 明 。 6、 大 会 进 行 选 举 或 对 决 议 、 决 定 进 行 表 决 , 并 宣 布 选 举 或 表 决 结 果 。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 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 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 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附则 二级教代会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列支。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细 则 凡 与 国 家 和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 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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