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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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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201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 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生上学年九月至当年八月(含八月)之间(即 一学年度)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由品 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 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 100 分,其所占百分比分 别为 20%、70%、10%。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在册本专科生。 第二章 第六条 品行表现测评 品德行为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 20%。品德行为分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 成,基本分满分为 70 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 30 分。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20%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 30 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和处罚分,计 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30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如本测评单位个人附加分最高者分值小于或等于 30 分,本单位参评人员可 直接将本人原始附加分看作品德行为表现附加分进行计算,可不用再使用上述公 式进行计算)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社会工作加分 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 明给予加分奖励: 1 (1)5-6 分: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校社团联合会主 席团成员、秘书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副团长);校青年志愿总队队长(副 队长);学院团工委(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2)3-4 分:校团委部长(副部长);校学生会部长(副部长);校社团联 合会部长(副部长)、各社团社长(副社长);校大学生艺术团部长(副部长); 校志愿者总队部长(副部长);学院团工委(团总支)部长(副部长)、学生会 部长(副部长)、社团联合会部长(副部长)、大学生艺术团部长(副部长)、 志愿者分队队长(副队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年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年级团总 支书记;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班长、院刊主编。 (3)2-3 分:校团委干事、院团工委(团总支)各部门干事(部员);校、 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干事;党(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 宿舍长;院刊编辑、记者。 (4)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 经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 1-2 分。 (5)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年级测评 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 1-2 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 烈的,经年级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6)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 50%计算。 2.当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各类非学术专业类的校园文化竞赛活 动,以及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征文等比 赛,参赛者校级加 1 分,院级加 0.5 分; 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 8、6、 4、2 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 4、3、2、1 分;校级一、二、三等 奖分别加 2、1.5、1 分;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5、1、0.5 分。优秀奖(仅 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积极为校广播站投稿并被采纳的加分:每篇加 0.15 分。积极为报刊投 稿并发表的每篇加分:院报刊(每个学院限定一份刊物)加 0.1 分;部(处)、 学院网页(各单位限定一个)加 0.1 分;校报刊(包括校报、校园网、《学生工 作通讯》其中有刊号的校报加 0.3 分,其余加 0.2 分,(校内报刊投稿最多可加 2 至 3 分;编辑、主编和播音员只加干部分,不加投稿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 报刊加 1 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最多可加至 5 分);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 加 2 分(作为消息报导类的投稿最多可加至 7 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在校 外网络上投稿或发表者不予加分。 (3)志愿者活动加分:(此项最高不得超过 10 分) 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日常志愿者活动按照次数加分(参赛者校级及 以上每次加 0.6 分,院级每次加 0.4 分,班级每次加 0.2 分); 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大型志愿者活动,按照每完成一次活动为单位 加分(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志愿者活动每次加 2 分;校级志愿者活动每次加 1 分) ; 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校级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按照每完 成一次活动为单位加分(参加的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活动在 10 天以上的省、市级 加 4 分、校级加 3 分;3-10 天的省级加 3 分、校级加 2 分;3 天以内的不加分) 3.荣誉加分 当学年度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团员之星”、 “杰出志愿者”、“优秀编辑”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 10 分,省级加 5 分,校级加 3 分,院级加 2 分。 (2)获得党课“优秀学员”、军训“优秀学员”、“学马列积极分子”、“优 秀青年志愿者”、“调研工作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暑假‘三 下乡’活动积极分子”、“宣传工作积极分子”、“优秀记者”等单项荣誉称号 者,国家级加 8 分,省级加 4 分,校级加 2 级,院级加 1 分。 (3)获“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的成员, 国家级的每人加 3 分,省级每人加 1.5 分,校级加 1 分,院级加 0.5 分。 (4)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二)处罚分评分细则 1.考勤扣分: (1)旷课(含晚自习)一节或旷操一次扣 0.5 分,迟到、早退一次扣 0.2 分; (2)凡规定参加的学校、学院、班团等组织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 动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1 分; 2.违纪处理扣分: (1)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 2 分。 3 (2)受学校警告处分扣 4 分,严重警告处分扣 7 分,记过处分扣 10 分,留 校察看处分扣 17 分。 (3)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测评的 70%,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 构成。 计算公式:学业表现分=(基本分+附加分)×70%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为 95 分,包括当年所有必修课的成绩(体育课成绩除外) , 考查成绩原始分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85、75、70、60、50 分计算。 考试成绩以学期原始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计算公式为: Σ单科成绩 Σ各科 第十条 ×95 学业表现附加分为 5 分,包括以下若干项奖励分和处罚分,计算公 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5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如本测评单位个人附加分最高者分值小于或等于 5 分,本单位参评人员可 直接将本人原始附加分看作学业表现附加分进行计算,不用再使用上述公式进行 计算)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 CN 或 ISSN 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每篇 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2 分、4 分、6 分,专科学校学报、本 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 译文者,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 0.5 分、1 分、2 分,译文最多加 4 分;专 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 1 分、2 分、3 分、4 分。(在专业学术网站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分别加 2 分; 专业学术性译文,每篇按市级加 0.5 分。)专业学术网站上的论文加分最多可加 4 分,译文最多可加 2 分。专业学术论文和译文被收入没有公开出版的学术文集的, 分别加 1 分或 0.3 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 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 1—2 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 4 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 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2.参加院级以上有关我校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的正式参赛者 (不含工作人员)院级加 0.2 分,校级加 0.3 分,省级加 1 分;获一、二、三等 奖者,院级分别另加 1.5、1、0.5 分,校级分别加 4、3、2 分,省级分别加 6、5、 4 分,国家级分别加 10、8、6 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 等奖计。同一竞赛活动重复参加或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3.作为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的科研活动经批准立项或已有科研成果的, 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应级别的最高分加分、项目参与人按照成员次序由最高分折半 后依次递减 1 分(减至最后一位项目参与人不少于 1 分)的原则加分(国家级最 高加 8 分、省级最高加 6 分,校级最高加 4 分)。同一课题多级立项,只算最高 分。 (二) 处罚分评分细则 1.必修课每补考 1 门扣 1 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测评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 10%,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 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0%。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 70 分。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有体育课年级的计算公式为:体育课成绩×70% 其中体育课成绩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分别按 85、75、70、60、50 分计。成绩以学年原始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二)没有体育课的年级,参评人员基本分按 70 分计。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 30 分,包括以下若干奖励和处罚分,计算公 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奖励分-处罚分) ×30 参评单位最高原始附加分 (如本测评单位个人附加分最高者分值小于或等于 30 分,本单位参评人员可 直接将本人原始附加分看作文体表现附加分进行计算,不用再使用上述公式进行 计算) 5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参加院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 1 分,获 4—8 名另加 2 分,获前 三名另加 4 分;球类比赛前三名的队员每人加 4 分,4—8 名的队员每人加 2 分。 裁判员每次加 1 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 4 分)。 2.参加校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 2 分,获 4—8 名另加 3 分,获前 三名另加 5 分,其中球类比赛前三名的队员每人另加 6 分。4—8 名的队员每人加 4 分。裁判员每次加 2 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 6 分)。 3.院级和校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4.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 3 分,获名次者按校级 两倍加分。 5.田径、游泳比赛破院、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加 6、 15、30、40 分。 6.参加院级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 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 0.5 分(主持人、礼仪等参加活动 5 次以内者按照干部 分在品行表现部分加分,5 次以上者按照文体活动参与分标准另外加分),获一、 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 3、2、1 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 省市级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同一节目重复参加演出只计一次参加分、重复获奖只 计一次最高分。 (二)处罚评分细则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 2 分; 2.早操缺席一次扣 1 分; 3.体育课不及格者扣 10 分。 第五章 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 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年级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 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团工委 (团总支)、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6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素质测评实 施细则和补充规定,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向本院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院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年级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年级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党支部委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 成,其主要职能是: 1.布置安排本年级的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本年级的操作方法,做好素质测评 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评出本年级同学的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基本分; 3.审核本年级同学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审议公告 和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素质测评中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宿舍长代表、 党(团)员代表、群众等组成(不少于班级人数 20%),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同学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的基本分。 2.审核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 料。 3.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三方面的内容,认真总结,按照 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测 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素质测评小组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 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分别评(算)出品德表现 基本分、文体表现基本分和学业表现基本分及各项附加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 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 项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更正或增补。 7 (四)公示。年级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 智、体三个单项分和总分)向年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用书 面方式。同学自公告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 疑问,可以向本年级或本专业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 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 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八个工作日以内,年级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 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年评优活动、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的 重要依据。 (六)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素质测评结构和评 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 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 案。 第十七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 5 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的时间定于每年九月中旬开始,为期一个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一四年四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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