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与海洋科学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pdf
大气与海洋科学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 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和《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 年 11 月修订) 》精神,为提高我系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切实做好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系所有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均适用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学位论文预审 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所有环节,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审核的 研究生,才能提交学位论文进行预审。 学位论文的预审,由各课题组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 施,包括以下环节: 1. 通过学分审查的研究生申请人,将学位论文交导师预审; 2. 导师对学位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思路清楚、逻辑推理严密、 文字表达准确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对是否同意提交答辩申请签署意见; 3. 通过导师预审的学位论文,由专家组对论文进行预审,并对是否同意提交 答辩申请签署意见; 4. 学位论文通过预审的学位申请人向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复旦大学硕 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表》。 专家组由 3-5 名研究生导师组成,专家组长应该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未能通过导师或专家组预审的学位论文,需要修改至少 3 个月,才能再次提 交答辩申请。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的盲审,包括每篇博士学位论文的 3 份盲审和硕士学位论文的抽盲 审,由校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学位论文的明审,由各课题组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 施。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1.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博士 生指导小组审阅,指导教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 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 2. 指导教师及博士生指导小组应在申请人答辩前 1-2 个月聘请 3 名有关学 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 外地专家不少于 1 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 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 ; 3. 所有评审专家均认为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且同意答辩时,方能组 织答辩;只要有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且不同意答辩时,则不能 组织答辩,论文需要修改至少 3 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4. 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出现异议,不允许申诉,必须修改三个月(一个重大修 改)或六个月(两个重大修改)之后再提交论文复审。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1.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审阅,指 导教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 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 2. 指导教师应在申请人答辩前 1 个月聘请 3 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 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 术职务)的专家。 3. 所有评审专家均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且同意答辩时,方能组 织答辩;只要有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不同意答辩时,则不能 组织答辩,论文需要修改至少 3 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4.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出现异议,按学校规定(《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 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 )处理。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的答辩,由各课题组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实 施。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至 7 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具有相当 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委员中至少有 2 位外单位的同 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 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 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 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 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 1 个月 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并在答辩前 1 周将答辩信息提交系研究 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将答辩信息以海报形式在指定区域张贴; 3.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 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 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 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 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 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 位学术水平,在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情况下,答辩委员会可做出 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7.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 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在答辩结束 10 日内提交存档。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 书 1 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 《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 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 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并在答辩前 1 周将答辩信息提交系研究生教 育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将答辩信息以海报形式在指定区域张贴; 3.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4.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 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 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 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 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 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6.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 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在答辩结束 10 日内提交存档。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气与海洋科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8 年 7 月起开始执行。 复旦大学大气与海洋科学系 2018 年 7 月